江苏省常住人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17 2025-03-03 05:19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

  户口协管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十一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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