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扣除社保后工资和税后工资?

237 2025-03-03 20:44

一、什么是扣除社保后工资和税后工资?

  扣除社保后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发工资扣除缴纳社保个人部分后,剩余的劳动报酬的部分。  税后工资是指劳动者的报酬扣除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是按照应发工资扣除还是实发工资扣除为标?

实际发放的前提是实际发生

,与工资对应的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应该发生在企业所得税所属年度。不管是普通员工工资还是残疾人员工工资,都应该是实际发放才能税前扣除。实际发放不一定要在年底之前,但是应该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实际发放。例如,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税前扣除的工资,应该在2018年5月31日(含当日)前实际发放。一直未发放或者超过这个期限未发放,不能在汇缴的企业所得税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结合你提供的数据,加计扣除的计算依据应该是3800而不是3590。因为3800是企业实际给职工的工资,包含应该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保200元和个人所得税10元,扣除这些税费之后职工实际拿到3590元。

其中:200元社保进了这个职工的社保账户,相当于这个企业代职工在职工个人的社保账户里面存入了200元,这200元的所有权理论上属于职工,有点像职工自己从工资中抽出200元存到银行卡里。区别在于:1、存钱的过程是企业代办的;2、存入的是职工个人的社保账户而不是银行账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所以职工是纳税义务人;向职工支付所得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10元个税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但是为了方便税收征管,由企业代税务机关从职工工资里面扣下来(代扣),然后代职工交给税务机关(代缴)。

三、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为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前十二个月的税前工资。  2,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所说的是“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 因此,从法律上理解,应当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前的工资额,即税前工资,一般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税前工资标准确定。并且如果算税后平均工资,每个职工的纳税情况不一(有的是企业纳税),还有的免税优惠,所以税后平均工资无法计算,也不够准确。 但实践中,如果应得工资无法确定的,就只能以员工实际领取的实得工资为依据计算月平均工资。 所以,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包含代扣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工资个税扣除的速算扣除数是怎么算出来的?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公式是: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此外:

1、个人所得税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年末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

对应税率=奖金收入总额÷12对应的税率

应纳税额=(应得工资-起征工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补发工资的扣除计算?

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

  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个税,不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说来,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补发工资性质的,应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其它允许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六、扣除绩效工资是否违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以罚款条数来扣绩效工资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拖欠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3、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七、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指的基本工资吗?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1.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和基本工资一样,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其他的福利或者补贴等按照岗位制度等形式予以确定,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上所示的工资。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和劳动者实际的工资相同,通常适用于职能类员工,每月工资相同的情况。 2.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经双方确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发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少缴纳五险一金,通常绩效考核等每月变化的报酬是不包含在五险一金的基数里面的。 3.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在涉及补偿金和赔偿金时是不受影响,是以实际的近期12个月的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法上的工资是一个大概念,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当包括奖金和加班费。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是试用期工资还是正式工资?

劳动者正式工资2300,但是试用期工资是1200,如果按劳动法的试用期工资来算,就是正式工资的百分之80,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80的,则 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一种变相克扣工资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克扣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九、劳动合同签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吗?

  劳动合同签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那基本工资是不能作为最低工资标准。而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各项补贴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十、扣除货款抵工资犯法吗?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扣下货款违法。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追讨,可以向工会求助,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对公司的货款,员工没有处分权。员工私自扣下货款,是违法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从而强迫公司清偿工资,如果员工不是及时知会公司,或者扣款多余拖欠的额度,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不过,职工已经知会公司,扣款不超过拖欠的工资数额,并有证据证明,公司即使报警,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建议职工立即向劳动监察投诉,在劳动监察主持下交付货款,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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