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全款么?

147 2023-12-02 13:29

一、买卖合同是全款么?

买卖合同可以是全款也可以分期

全款指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付清全部的房价款。对于支付房款时间,法律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一般由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建议开发商和业主协商付款方式。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1、付款的金额额度是否正确,开发商给出的一次性付款优惠政策是否享受到了。2、房产证及国土证办理的约定期限。3、交房时间。4、房屋的使用年限。5、开发商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合理,涉及的交房标准,仔细留意,避免交房时不必要的麻烦。6、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要确保合同无空白处。

二、伪造合同是属于什么罪?

伪造合同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除非有以下情形,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伪造的合同加盖了某公司印章,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如果该公司根本不存在,利用该合同进行诈骗,并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提供伪造的合同,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可能构成伪证罪。

三、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是?

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同为合同,是两种不同合同目的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为了买卖合同物品,而订立的合同。而运输合同则是双方为了将人或某种物运送至某地而达成是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方为了买或者卖而签订的合同,运输合同则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什么文件?

是合同文件。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五、伪造他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合同的签署中涉及违法行为,伪造合同属刑事犯罪(伪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

股权转让,系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系转让股东与受让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及让与股权的私法行为。有偿的股权转让,被俗称为“股权买卖”,那有偿的股权转让合同等于买卖合同吗?答案为:

1、两者适用法律不同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专门有一章,即《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毫无疑问,股权转让合同必然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相关条款的约束。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合同,也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一分编合同通则 的约束同时,《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的合同通则规定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定则参照适用。

如实践中怎样把握参照适用的尺度呢?适用或不适用,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举例说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它是买卖合同项下的法条,它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吗?

该条不适用于股权买卖合同,理由如下: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以下简称“第634条”)是针对实体的商品,不包含股权。该条最后一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股权转让方若解除合同,也不能要求受让方支付使用费。因此这条不是针对股权。

第634条的立法目的,是卖方已将商品交付予买方,为降低卖方收不到款项的风险,而赋予其解除合同或要求付全款的权利。而股权即使已登记于受让方名下,股权价值仍存在于目标公司中,不存在无法收回款项的风险。换言之,假设已变更登记但未收转让款,仍可通过执行该股权转让合同或回转登记等方式规避风险,无须适用本条来规避风险。

2、股权转让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具有显著不同

股权转让以获取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一般买卖则以消费为目的。

根据民法典 第634条针对实体的商品,不包含股权。该条最后一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股权转让方若解除合同,也不能要求受让方支付使用费。因此这条不是针对股权。

第634条的立法目的,是卖方已将商品交付予买方,为降低卖方收不到款项的风险,而赋予其解除合同或要求付全款的权利。而股权即使已登记于受让方名下,股权价值仍存在于目标公司中,不存在无法收回款项的风险。换言之,假设已变更登记但未收转让款,仍可通过执行该股权或回转登记等方式规避风险,无须适用本条规避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七、请问买卖合同是法律文书吗?

你好 这个当然不是的额。合同只是一种契约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八、供货及安装合同是买卖合同吗?

是一种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负责供货并且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以后,另一方进行验收,并且付清全部费用。这就是买卖一种买卖合同,这样的买卖合同,期限都比较长,付款方式多样,可以由双方进行商议,确定供货和付款方式。

九、车辆过户买卖合同是自己拟定吗?

你好,只要是写规范的,双方自愿签订的车辆过户协议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首先写明售车方甲方和购车方乙方的信息,写明车辆基本情况然后要写明车辆价格以及付款的方式。然后关于车辆办理的事宜,过户费如何承担以及一些费用的规定。然后双方签字写上日期即可

十、乡镇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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