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交付和指示交付的区别?

163 2023-12-04 17:17

一、指令交付和指示交付的区别?

指令交付是需要文件的,指示交付可有可无

二、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区别?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应从发生情形方面来区分:

1、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举例:张三租用李四的手机,张三即依据租赁合同取得了对手机的占有,而后张三又与李四达成协议,购买这部手机。这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交付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据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2、 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关键词:第三人占有)。 举例:张三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卖给王五,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李四合法使用,为使得王五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张三对李四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把自行车交给王五;同时对王五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车。

3、 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举例:张三出国前想把电视机卖给李四,双方约定,李四即刻买下张三的电视机,但张三要继续使用到出国前才把电视机交付给李四。

4、现实交付:发生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合同成立时完成物权变动。 举例:张三到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在支付价款后取得生活用品所有权。

三、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有什么区别?

拟制交付和指示交付都是指在项目管理中将项目成果移交给客户或项目干系人的过程,但二者之间有一些区别:

1. 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在项目管理阶段,项目团队根据项目计划中的交付要求,制定出项目成果的交付文件或交付物。拟制交付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过程,通常在项目的规划或执行阶段进行。

2. 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委员会向客户或项目干系人发出正式的通知或指示,告知他们项目成果已经完成并准备好交付。指示交付通常在项目的收尾阶段进行,也就是项目成果已经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通知客户或项目干系人进行交付。

综上所述,拟制交付和指示交付都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过程,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拟制交付主要是制定交付文件或交付物,而指示交付则是发出正式通知或指示,告知项目成果已经准备好交付。

四、指示交付与现实交付的区别有哪些?

1,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

2,现实交付:发生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合同成立时完成物权变动。 举例:张三到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在支付价款后取得生活用品所有权。

五、甲与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并且登记给乙,未交付。甲又和丙签订小汽车买卖合同,并且交付给丙。汽车谁所有?

这属于典型的动产一物二卖。

楼上已经有人详细列举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的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不过仅列举法条,如果非本专业或对法条缺乏了解,可能仍有人不甚了了,故不妨啰嗦一点,毕竟回答问题的目的在于让提问的人明白,而不能只是把法条丢在他的脸上,答案内容其实与之前的答案并无二致,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答案是唯一的,不存在争议。

动产有一般动产(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的区分,特殊动产可简单的理解为车辆,船舶,航空器,当然还有其他,但最贴近生活的主要是这三类。

汽车显然属于特殊动产,因此适用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则是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问题。

对于一物多卖而言,基于债权的平等性,不分先后,每一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不平等之处体现为各买受人对合同实际履行的权利主张。

对于普通动产而言,先受领交付的最优先,其次是先付款的,最后才是合同成立在先的。

对特殊动产而言,也是先受领交付的最优先,其次是先办理登记的,最后才是合同成立在先的。

区别仅在于第二点,一个是付款,一个是登记。

另外,特殊动产的情况下,如果为一个人办理了登记,又交付给了另一个人 ,则优先保障已受领交付的,这其实是对前述规定的强调:受领交付最优先。

六、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分别是什么意思?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变动频繁,不适宜采用登记方式。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理论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例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丙,而后又将手机卖给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有权要求丙交来手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同样是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卖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卖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各自需要。

另外,观念交付还包括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的交付。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在所有权取得中,交付具有重要意义。

1、交付的时间。所有权转移时间在民法中很重要,一般说来都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付的形式。交付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1)当面交付;(2)托运交付;(3)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交付;(4)需交出证明文本的交付。

七、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是一个关键的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明确交货方式,以确保商品能按时到达买方手中。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及其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

1. 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是指买卖双方直接面对面进行产品的交付。这种交付方式常见于小规模的交易,例如个人之间的二手交易。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付,以便进行实时的商品检验。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交付过程简单明了,减少了中间环节的风险。

2. 物流配送

物流配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付方式。买卖双方协商一家物流公司负责商品的运输和交付。物流公司将根据双方的要求和约定,负责将商品从卖方的仓库送至买方的指定地点。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大规模交易,能够确保商品的安全和及时送达。

3. 快递邮寄

对于跨地区或跨国家的交易,快递邮寄是一种常用的交付方式。买方可以委托快递公司将商品直接寄送到买方所在地。快递公司通常提供实时的物流追踪服务,买方可以随时了解商品的运输进度。快递邮寄的优点是方便快捷,适用于小规模的电子产品、服装等商品。

4. 电子交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交付方式变得越来越流行。电子交付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向买方交付商品或服务。例如,买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收到电子书、软件等数字产品;买方可以在网上购买服务,将服务直接发送到买方的账户。电子交付的优点是便捷快速,能够满足现代消费者的需求。

5. 付款交付

在某些交易中,商品的交付是与付款同时进行的。买方在付款之后,卖方将商品送交买方。这种交付方式常见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交易。买卖双方通常通过银行进行交易,确保货款的安全和商品的及时交付。

总结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在商业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交易的规模、地域、商品特性和消费者需求的不同,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合的交付方式。无论采用哪种交付方式,双方都应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八、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数量不足,买方有权?

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购买人与出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数量和标准,出卖人应当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出卖人交付数量不足,构成违约,购买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即交付剩余标的物,并承担违约责任。

九、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有权都分别在什么时候转移啊?

简易交付,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

占有改定,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指示交付,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标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

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时候,所有权转移。

十、在合同法中,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分别是什么意思?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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