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与担保是两种较为常见的担保形式。前者是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如果按照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一般规定,应发生物权效力,即买受人基于交付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买卖双方却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除外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排除了交付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是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