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加工设备买卖合同协议
【合同编号】2021-001
一、合同方当事人
甲方:
公司名称:山东凯利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
联系电话:138****8888
乙方:
公司名称: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设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联系电话:139****9999
二、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加工设备,并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加工设备。
三、加工设备
该加工设备的主要规格参数如下:
- 设备型号:XYZ-001
- 加工能力:1000件/小时
- 加工精度:±0.01mm
- 设备尺寸:2000mm × 1500mm × 1800mm
四、设备价格及付款方式
加工设备的总价为人民币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
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订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货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设备余款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五、设备交付和验收
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订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设备的制造和装配,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
2. 乙方应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甲方工厂进行实际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支付设备余款。
六、设备保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加工设备享有一年的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因甲方原因出现故障,甲方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设备。
保修期满后,甲方仍可为乙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变更协议。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效力于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订金之日。
十、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视为甲、乙双方完全了解并接受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3. 本合同一经签署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甲方】 【乙方】
公司名称:山东凯利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法定代表人: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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