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注意四点: 1、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交纳费用的期限为“七日内”,接到通知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3、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交的法律后果是:按撤诉处理; 4、已收取的诉讼费用,应当再退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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