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诈骗案例?

226 2024-03-02 10:21

一、口头合同诈骗案例?

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案例

  口头合同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被告人朱剑飞于2003年10月至12月间,在为欧曼服饰有限公司、鸟王服饰有限公司、法国啄木鸟服饰 香港 国际有限公司、都彭实业有限公司商标转让过程中,采用伪造商标持有单位公章后制作商标转让申请书、复印商标注册证等手段,骗得人民币909000元。2003年4月至2004年2月间,被告人朱剑飞冒用深圳市金狐狸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某商标转让网,在与浙江梦森服饰有限公司、塞外明珠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帝仙督澎服装厂以及有关个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授权加工销售协议书过程中,骗得人民币51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剑飞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以是否具有书面合同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依据。

  评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被告人朱剑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一罪。形成分歧的关键是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的理解和被告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如何界定。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说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须以相关合同制度的立法为基础。所以,在合同法实施以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再仅是书面合同了,还包括口头合同或是其他形式。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名,两者是一般与特殊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就不能再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根据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进行评判。合同诈骗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予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因此,虽然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但是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page]

  本案中,被告人朱剑飞假冒他人名义,在商标使用权许可使用转让过程中骗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钱款。由于商标转让要向国家商标局备案,时间较长,在此过程中,有的单位已组织了生产,产品并流入市场;有的单位已请了形象代言人做广告,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朱剑飞虽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的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有的没有签订合同,但实质是相同的。即朱剑飞是利用了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要件,在生产、销售领域中进行诈骗,其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罪,而不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2018年2月,邵某与郑某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某购买邵某的房屋,并约定郑某可指定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收到郑某支付的首付款后,邵某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某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的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指定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某要求邵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9年6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6月25日购房人李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某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某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工程合同诈骗罪案例?

新闻报道合同诈骗案例,     近日,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李某系列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40余万。经查,2021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注册成立公司,在无实际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以向外发包建设工程为由,分别骗取张某国、李某等人5人信任,以收取点位费、协调费为由,先后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侦。

四、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XX系XXXX某村村民,原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并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XXX年,上述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里的XXX,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

2006年3月,XX以年老准备回家居住,发现该房于XXXX年被儿子出售为由,找到XXX要求收回该房,XX在与XXX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卖房款三万元。

并提供了由村委会和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的其儿子私自出售住房的证明。

被告XXX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不知如何应诉,委托了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被告XXX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了事情原委之后认为:

1、XXX是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XXX原系与原告XX同村的XXX某村村民,后出嫁到XXX,上世纪末由于该区开发建设,XXX失去土地而转为居民,并被安排了工作;XXX的丈夫XX没有被安排工作,得到补偿三万元,被迫自谋职业。XXXX年,由于XXX全家当时正挤在周转房中,并考虑到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养老的问题,XXX全家也想在家买个平房。

这时,XX因要买一处楼房而急需用钱。经村民XX、XX的介绍,并在XX和XX等人的共同见证下,XXX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XX的房屋,XX明确表示该房可以过户。

在房屋交付后,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带着XX的人到乡政府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XXX已经成为该宅基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2、XXX以三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格合理

XXX购买XX的房屋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北房年久失修,厢房实际就是三间棚子,房价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当时三万元的价格已属高价。

3、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XXX购买此房屋已有九年的时间,对房屋已经行了大面积的修缮。原告XX在九年之后,看到村里公路通车,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土地升值潜力巨大,而以其儿子私自出卖房屋为借口,蓄谋撕毁合同,收回房屋。

XX每年都多次回村,其儿子私卖房屋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不应受了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XXXX年X月,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没有当庭判决。通过开庭,原告自知证据不足,XXXX年X月,到法院申请了撤诉。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的纠纷案件。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是可以出售和出租的,但农村房屋的出售一般仅限于该集体的内部成员。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购买了房屋既取得了该房屋的宅基的使用权,而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可以认为是无限期的,因此,对于宅基地转让的控制是十分严格的,农村宅基地对城市居民的出售处于禁止的状态;另一方面,我国采取对宅基地的严格控制,是出于一种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考虑。

从这个方面来看,XX向XXX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时乡政府为其办理了宅基地的过户也是不恰当的。

2、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抛开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问题,仅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上分析,本案例中的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

本案中,原告要买房,被告要买房,而且原告承诺该房能够过户,被告才敢卖房。

但原告并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过户的变更手续,土地登记部门没有相应的变更登记记载,导致了过户登记被撤销。

但行政诉讼撤销了过户登记并不等于否认了卖房的事实以及双方自愿达成的房屋交易。

关于上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不少人发现,案件中存在的也正是日常生活中问题最为突出的方面,而且很多人由于被利益诱惑,常会做出一些违背道义的事情,而本案中的当事人便是这样。

虽然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是不管怎么说做人的底线还是应该要有的。

五、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案例?

戴某诉苏州某国际公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定金纠纷案

  2004年4月18日,原告戴某与被告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都市花园天域住宅定购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住宅一套;签约时交纳定金50000元,若原告在规定签约日之前放弃物业购买权或者到期不签约,定金不予退还,若被告在规定签约之日前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则双倍返还定金。当日,原告交纳50000元定金,被告通知原告于2004年4月25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4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洽谈,但未能签定预售合同。5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以书面方式提出:

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

1、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5、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七、房屋买卖过户纠纷案例有哪些?

房屋买卖过户纠纷案例:甲遇将此房出售给乙,谈好价格后由乙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房属开发商一手待售房,故与开发商签买卖合同),乙交甲首付款16万甲给乙出具首付款收据,甲承诺负责与开发商沟通协助乙办理贷款等手续。

后甲又将此房出售给丙,丙交首付款17万给甲,由开发商出具首付款发票,同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去房产局进行备案,后又进行预告登记以及贷款相关手续问:此房为一手商品房故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就目前条件看,此房屋产权属于谁本人不是学律师的,我就是丙,案子自己写的,有不合理的地方大神勿怪,现在我还没交任何钱,案子中的乙为我的假想,丙所得到的条件都是甲和开发商承诺给我(丙)的,这个房子我难呢过买吗?还一个问题,因为此房已经顶账,所以房款不属于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是否会配合我办理贷款。

八、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介绍人有没有责任?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8月,李帽诉称:2011年1月30日,我经张费、张雨介绍认识李平,李平称其母去世并留下大量遗产,愿将其中一套房产卖给我。我与李平遂于同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我支付定金10万元,张费和张雨为协议见证人。至月底,李平表示该房产无法出售,但可将亲戚孙药价值190万元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我,李平愿替我出资70万元,房产归我所有,我表示同意,通过中介与孙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后,李平要求我将余款110万元付至其账户内,并由李平将购房全款付给孙药。我向李平支付房款110万元后,李平承诺在2011年3月28日前将房产过户给我。但李平此后未如约向孙药支付房款,经我一再追问,李平带我会见其母,并承认自己系与张雨、张费父子设骗局骗我的钱。此后,李平返还我5万元,我报案。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李平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应返还我79万元(已支付给中介费的6万元和支付给孙药购房首付款30万元未计算在内),至今李平仍未履行返还责任。李平以帮助我购房为名,欺诈我致损,张费与张雨帮助李平欺诈我,应当与李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平、张雨、张费赔偿我购房经济损失103万元,诉讼费由李平、张雨、张费承担。  2、被告辩称  张费、张雨辩称,李帽与张费是战友关系,在李平合同诈骗一案中,我们同样是受害者,我们积极配合李帽报案才得以追究李平刑事责任。李帽曾告诉我们他对房屋进行了调查,所以才签订了购房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帽从张雨处借款44万元支付给李平,经对账目前尚欠37万元未还。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李平犯罪所得79万元并判决继续追缴发还李帽,现李帽又起诉要求张雨、张费和李平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关于李帽支付6万元中介费、30万元预付款系其个人行为,且李帽已自行与孙药达成和解返还李帽12万元预付款。综上,我们父子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同意李帽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11年1月至5月间,李平利用伪造等材料与李帽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协议》,将李平之母所有房屋卖与李帽,骗取李帽购房定金10万元;后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平以自己出资70万元帮助李帽转购案外人孙药的房屋为由,于2011年2月24日和李帽一起与孙药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屋价款190万元,并约定若购买方根本违约则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此后李帽先后支付李平购房款及中介费用110万元,其中李平支付中介费6万元,支付孙药首付款30万元。  后因李平未支付剩余房款交易失败,李帽报案,案发前李平已退还李帽5万元,孙药退还李帽12万元。李平被追究刑事责任,返还李帽七十九万元。  李帽主张其系通过张雨、张费介绍方与李平形成房屋买卖关系,而且张雨、张费存在帮助行为,很多房款系由张雨、张费转交给李平,说明张雨、张费实际参与了房屋买卖过程,而且,有一部分钱李帽支付给张雨后,张雨把钱扣留在了自己手里,可以看出张雨、张费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明知房产证明材料是假的情况下,还在促成买卖行为,因此张雨、张费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  三、法院判决  1)李平赔偿李帽中介费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购房预付款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2)驳回李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李帽是否有权就刑事判决所确认的追缴内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张费、张雨是否应对李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来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适用的前提是经过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可见对于被害人的救济必须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时,方可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救济。本案中李平表示从未有相关部门向其追缴赃款,李帽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赃款经追缴仍无法弥补其损失。基于此,法院驳回李帽就刑事判决所确认的追缴内容再行赔偿的请求是正确的。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主要基于法定产生。本案中张雨、张费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且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曾参与到本案房屋买卖的交易中,亦无法认定二人对于李平骗取购房款的行为实施了帮助,故对于李帽要求二人对于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九、房屋买卖合同诈骗

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是一种不法行为,它涉及到以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权益的保障,因此合同诈骗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好在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诈骗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防范房屋买卖合同诈骗,作为购房者,我们需要了解其常见手段和防范措施。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审查,确保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购房者要提高警惕,加强信息的收集和核实,避免上当受骗。最重要的是,购房者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律师,避免与不法分子接触,减少风险。

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手段

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手段五花八门,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手段,供大家警醒:

  1. 捏造房屋信息。不法分子虚构或夸大房屋的优点,以达到欺骗购房者的目的。购房者在购房前要对房屋信息进行多方面核实,不要轻信他人的言论。
  2. 伪造合同文件。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伪造或篡改房屋买卖合同,将权益转移到自己手中。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核对合同内容,避免签署虚假的文件。
  3. 虚假交易流程。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虚假的交易流程诱导购房者交付定金或全款,然后消失。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警惕此类行为,及时报案。
  4. 违约强制购房。不法分子以各种理由要求购房者违约,然后以此为由强制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购房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被不法分子利用。

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房屋买卖合同诈骗,购房者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详细了解房屋信息。购房者在购房前要详细了解所购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土地使用权情况、产权证明等。购房者可以通过相关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进行核实。
  •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不确定某些条款的含义,购房者可以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漏洞。
  • 选择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或律师。购房者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律师来协助购房事宜,以减少风险。购房者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的评价和口碑信息来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
  • 签署正当的权益保证。购房者与卖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产权转移手续、违约责任等。购房者可以要求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 保留所有交易记录。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保留所有有关房屋买卖的交易记录,包括短信、邮件、发票、付款凭证等。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增强警惕,加强对房屋信息的核实,选择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或律师,保留交易记录,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当发现有可疑情况时,及时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合同诈骗案例大全

合同诈骗是一种以虚假合同为手段进行的诈骗活动,其犯罪手法既隐蔽又具有欺骗性。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些合同诈骗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案例一:假冒公司合作合同诈骗

某公司负责人小张在接到一份来自某知名公司的合作邀约后,兴奋不已。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然而,等到小张准备派出人员与对方公司进行实质合作时,才发现对方公司并不存在。

经过调查,该诈骗团伙以虚假合作合同为手段,骗取了大量的合作费用。他们伪造了官方盖章的合作合同,制造了看似正规合法的交易环境,此伎俩层出不穷,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诈骗

某网站上发布的一则房屋租赁广告引起了小李的兴趣,他很快通过电话联系上房主,并前往看房。房主向小李展示了一本看似正规的租赁合同,要求他在签订合同前支付一定的押金。小李经过短暂的考虑,决定支付押金并签订合同。然而,当他准备入住时,发现房主已经消失,他所签订的合同也是伪造的。

类似的房屋租赁诈骗案例并不鲜见。诈骗团伙经常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房屋租赁广告,通过制造一本虚假的租赁合同,骗取租赁押金或中介费等费用。这些合同看似真实,但实际上完全是为了欺骗被害人。

案例三:违约合同欺诈

某天,小王收到了一封邮件,称他中了彩票,需支付手续费才能领奖。小王怀疑是诈骗邮件,但邮件中附带的合同看似具有法律效力,上面列明了领奖所需支付的费用。为了能够领取巨额奖金,小王决定冒险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然而,事后他才发现这是一份伪造的合同,他被骗走了一大笔钱财。

这种以虚假合同为借口的诈骗手法十分常见。诈骗者常常在合同中规定一些看似合理的条款,引诱被害人支付一定费用。而这些合同实际上都是伪造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牟利。

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面对合同诈骗的威胁,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以下是一些预防合同诈骗的建议:

  • 谨慎相信来路不明的合同,保持审慎态度。
  • 仔细核实对方企业或个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其合法合规。
  • 避免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预付大额费用。
  • 定期了解常见的合同诈骗手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 如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警方举报。

通过加强对合同诈骗案例的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到其危害性,并以此为借鉴提高自己的防范能力。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加大对合同诈骗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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