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买卖坐牢吗?

291 2024-03-02 16:31

一、农村土地买卖坐牢吗?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个人无权买卖土地,如确实发生个人买卖土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视其具体情节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刑坐牢,并会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农村土地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买卖。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本身不可以买卖,但供销社的房屋可以作为住宅买下来,其所用土地(包括院子)可以自由使用。还有一点应注意:户口在本村,此前在本村无住宅。另一做法是以户口在本村,且已成家、在本村无住宅的子女的名义购买。

1、《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2、《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条规定隐含着国家允许农村住房进行转让的内容,但仅限于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

3、 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扩展资料:农村土地改革2016年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紧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办法。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即进行所谓的“三块地”改革。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3、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三、农村土地买卖的利弊?

土地自由流转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同时,这一政策也将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弊端。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有利有弊,这个过程需要结合中国农村的特定情况,考虑这一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循序渐进,谨慎操作。

土地自由流转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资本进入农村,通过大规模收购或租用土地,进行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第二,农民的土地可以变成资本。这使得离开农村去城镇务工或经商的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获得补偿,有利于他们在城市安家立业。对于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他们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农业企业,取得土地租金与分红收入。

第三,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随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流通权问题得到解决,一部分农民将离开农村,转变为城市人口,并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充足、低廉的劳动力。

第四,农村宅基地改造为耕地、扩大耕地面积。农村现有的宅基地一般占地较多,随着农民转移到城市,他们的宅基地可以改造为耕地,这会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张的情况。

第五,随着农民搬迁到城镇,城市化进程加快,将会推动房产、交通、医疗、教育及其他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在未来10多年内都可以继续确保经济高速发展。

同时,这一政策也将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弊端。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除近邻大中城市市郊或沿海发达地区的具有较大资产价值外,其他的多在偏远地区、甚至山区,且土地面积小,价值非常有限,比起农民在城市安家立业所需的资金而言是杯水车薪。所以,这一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城市市郊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对大多数农民而言,利益比较有限。

第二,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虽有现金收益,但由于他们大多没有一技之长,在城镇务工一旦失业,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也不复存在,将失去生活的退路。在给予他们相应的社会保障之前,将他们在农村生活的退路断掉,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在上世纪90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的十几年中,虽然各种农业税费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农民收入较低,但整体依然稳定,就是因为有自己的土地,温饱问题有保障。一旦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在城镇又失业、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威胁的时候,将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第三,当资本进入农村收购土地和宅地时,考虑到基层官员中的腐败情况,一旦资本和腐败勾结,农村土地流转可能演变为资本与腐败的盛宴,在农村发起一场新的“圈地运动”,给农民和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第四,一旦企业主宰农业生产,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农业工资工人,将使他们失去自由安排农耕的权利,按农业企业的要求去农田里定点定时劳动,会打击农民自主生产的积极性。这也是当初“人民公社”的主要弊端。

第五,农产品价格将大幅上涨,损害城市居民的利益。当农业生产由农民各自进行,由于他们的生产分散没有规模、没有定价的权利,使得农产品价格可以长期按国家要求的低价收购。一旦农业土地和生产受资本控制,他们将形成一定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影响,左右农产品价格和供应,从而影响广大市民的“菜篮子”,增加通胀的压力。

第六,随着农业活动受企业控制,由于水稻、小麦等粮食生产成本高、收益低,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很多企业将会改变土地传统的粮田用途,转向水产养殖、牲畜养殖、水果、花卉、蔬菜等生产和加工。最近广为宣传的成功的农业规模经营无不都是这种模式。一旦这种农业模式大面积铺开,粮食生产会大幅萎缩。其结果将是拉高粮价,最终负担又转移到百姓身上。

第七,给城市带来压力。由于城市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医疗、教育等条件和规模的限制,人口的涌入会给资源本已紧张的城市带来压力,城市将更加拥挤,城市居民生活空间将进一步缩小。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有利有弊,这个过程需要结合中国农村的特定情况,考虑这一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循序渐进,谨慎操作。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农民在流转土地后的后顾之忧。同时,在农村基层加强村民社区自治,使农民在土地流转和农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行使集体监督权。否则,不顾中国农村现状、照搬美国大农场经营模式,将会损害农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稳定埋下巨大隐患,也可能让“土地自由流转”以农业现代化之名,行资本“圈地运动”之实。

四、买卖协议属于合同法么?

答:买卖协议当然算合同法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房屋买卖协议要受到物权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约束。

五、什么部门举报农村土地买卖?

农民土地私自买卖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村土地买卖纠纷案例?

答: 在2016年3月,原告缪某与被告邹某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转让意向书》,约定邹某将某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缪某永久性使用,缪某则分期付款共22万元给邹某。

但由于被告邹某出售的地块属于农村集体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且邹某既非涉案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无法证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导致原告缪某一直未能正式使用该土地。眼看合同目的落空,缪某无奈只得向惠阳法院提起诉讼。

因该案涉及金星村本村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且今年以来已受理了十几起类似纠纷,平潭法庭决定送“法”进乡村,直接把审判庭“搬”到了金星村委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自做了具体陈述、举证、质证,且均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经过开庭审理,法庭在休庭后进行当庭宣判,翔实具体地向原被告双方及旁听村民解释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关法律,并对原被告双方释法说理。

庭审结束后,村民们纷纷表示,此次巡回庭审加深了对庭审程序以及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其中一位村民说,从前对法律知识并不那么了解,通过此次旁听庭审,学习到许多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加认识到了学习法律的必要性,要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七、2021农村土地买卖合法吗?

2021年农村土地买卖是不合法的,但是本村人买卖是合法的,因为这土地本来就是村集体的,在本村的可以互相交换买卖的,随着改革开放,很多城市郊区拆迁发了财,有钱的人还想买农村的宅基地盖房子等拆迁,以后这样的发财致富路不行了,现在很多地方都卡得特别严,就是控制赚国家拆迁钱,以后的拆迁不会再发财了。

八、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土地租赁合同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专项合同。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在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的买卖和权利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可以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买卖法 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买卖法,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买卖合同法第157条?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关于买受人对质量有瑕疵通知期限作了以下三方面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即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买受人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本条关于买受人对质量瑕疵通知期限的规定,实质上出卖人承担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担保义务的时效。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担保义务并不是毫无时间限制的,无限期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不仅会对出卖人产生不公平的对待,也会妨碍商品的市场流转,影响市场经济的活跃。因此,本条对在由买受人负责检验时,需要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以确认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从而进一步确认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期限。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