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合同被判无效,买受人损失如何补偿?

163 2024-03-07 10:35

一、宅基地买卖合同被判无效,买受人损失如何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是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象征性的收取一定费用,分配给本经济组织的成员使用的。其所有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出售权。

农村的经济组织,现在一般就指各村民小组。也就是说分配给农民各家各户的宅基地,是属于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买卖转让,也仅限于本经济组织,即买卖双方同属于一个村民小组方可进行转让出售

在我们这里,某组村民买了另一个组村民的老旧房屋。买到手后,将老房子扒掉重建房,结果被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小组阻拦,说他只买了房屋,而没有买宅基地。无奈,不让建新房,那原来的房子就算白买了。为此,买房者曾和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打官司,结果败诉。

根据本条提问,所买的宅基地上,并没有房屋,既然按国家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那他们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属违法合同,买方可向卖方索索赔已付的款项,最起码是大部分款项。

现在有的地方,将宅基地和房屋放到第三方流动市场上挂牌拍卖,这只是听说,不知道具体情况如何。也许以后关于宅基地的归属权及买卖方法将会有所改变。但这些都是后话,目前尚不知可否。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经居住是否应该承担房屋使用费?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经居住就应该承担房屋使用费。《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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