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老板经常借钱给别的公司,但是不收利息,财务上该怎么处理,有哪些风险,谢谢?

265 2024-03-31 06:50

一、我公司老板经常借钱给别的公司,但是不收利息,财务上该怎么处理,有哪些风险,谢谢?

公司向私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借入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时: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

4、上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5、归还本金时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贷:银行存款。扩展资料:企业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记得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之所以重点提到借款合同,有几个原因:1、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2、未来企业向个人还款时,可应对金融管制。企业向个人转款,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额度是受限的,到时需要企业向银行提交借款合同审查,方能正常向个人账户转款。3、个人到税务代开借款资金使用费发票时,税务机关也要看借款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欠款的利息,能否要求付款方支付利息?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违约方占用对方资金所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已有相应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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