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过户可以强制执行吗?

281 2024-04-06 08:46

一、被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过户可以强制执行吗?

这里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

1、约定月息三分,按照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率在24%的范围内利息予以保护,超过24%的部分利息,可以不予以支付;

2、从你的描述来看,你本人说的拿房子抵押有可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抵押,若用房屋做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不生效。你说的公证过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房屋可任由他们处理的条款,可能会涉及流押条款,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流押无效,因此哪怕你们合同中还款期限届满,他们依然不能直接处理你们的房子。不过具体需看你们的借款担保合同来最终确定。

3、唯一住房并非一律不能执行。按照最新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如果是维持生活必需住房,执行豁免;但如果并非生活必需住房,包括你们名下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住房、执行生效后转让其他房产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该唯一住房还是要被执行的。因你们的房产值200万,如果住宅面积很大,超过维持生活必需的范畴,可能到时候若执行依据下来,你们的房子还是要被执行的。

二、我的房子只有预售合同,还欠银行贷款,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如果贷款不还,拖欠时间达到一定的标准或你明确表示不想还了,银行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的,法院能不能判决执行,还要看你这套房是否唯一生活必需,房屋是否面积大或价值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债务人的现有(指所有)的房屋足够大的话,银行可以购置一处较小的(价格也就相对便宜)房屋,只要足够债务人以及其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条件,通过法院执行庭,强制置换,以换的债务人较大的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冲抵购置较小房屋的价款,余款部分可以用来抵偿所欠债务。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具有可操作性。

三、法院的民事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的时候配偶名下的财产(比如房产和车)和账户会被执行吗?

可能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和车,虽然在一方名下,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应视为共同财产,即为双方共有,原则上是一人一半.因此,法院可以执行属于一方的份额.

四、申请强制执行案由写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由判决时是什么案由,执行时就写什么案由,如赔偿就写赔偿,一个案件就一个案由,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都是这个案由,这样一看案由就知道是什么性质案件。

案由不能随意改,不能随意编案由,要执行统一编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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