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房产买卖无效吗,抵押房屋查封后能拍卖吗?

107 2024-06-24 07:00

一、已抵押房产买卖无效吗,抵押房屋查封后能拍卖吗?

一、已抵押房产买卖无效吗

根据相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

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

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抵押房屋查封后能拍卖吗

最高人民法院一纸新的司法解释,解除了前一个司法解释对银行的束缚,让他们在处置拖欠房贷时可以较为自主地处理抵押房产,而无司法掣肘与后顾之忧后,还可让弱势的房贷申请人间接受益。

高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高院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看似“忽略”了个人的居住权,实际对购房者却是有利的。有了这个新司法解释,银行的债权得到保证,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做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门槛会放低,政策也会更灵活。

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漠视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不但给了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还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司法解释给出6个月的宽限期对银行来说也是好事,有了期限,就不会再出现房屋查封后拍卖却无限期拖下去的局面,而且与低保户也没什么关系,银行本来就不太可能对这类客户发放贷款。您也可以通过较大较有名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诸如此类的问题 比如菁英等等

二、签订买卖合同后未过户,卖拿房产证抵押贷款了,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签了合同,没有过户,后来对方拿证去抵押了,如何处理:

1、为什么签了合同,没有去过户?

出现这个情况,大概率是买方没有付款,还在凑钱过程中,导致卖方不能及时回款,解决自己的资金问题;或买方指定的产权过户时间过长,导致卖方时间充裕,有机可乘。

2、合同签了,买方没有付款前,卖方可以抵押吗?

要看买卖合同中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再看抵押行为是否违约。

如对此无特殊约定,在产权过户之前,卖方用此房抵押贷款是完全合法的。毕竟来说,卖方还是产权人,他有权做出抵押决定;买卖合同对此也没有做出约定,他的抵押行为不算违约。

3、解决办法?

(1)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的话,买方在付款前无权干涉卖方的抵押行为。为表达自己的忧虑和不安,买方可以向卖方沟通、协商,就付款时间、产权过户办理、解除银行抵押等作出补充约定。

(3)如卖方执意抵押,而买方短期内无法凑款,双方可以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综上,如买方已经付款(定金、首付款等),但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时间前,卖方私自抵押贷款,则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对方执意贷款,不听劝住,也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可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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