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算证据吗? 证据清单是证据吗?

246 2024-08-29 05:57

一、电子证据算证据吗?

算证据,但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可以。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电子证据定义主要有以下五种:“(1)计算机证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5)电子证据,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

二、证据清单是证据吗?

证据清单,包括你在法庭上所出示的所有证据,包括视频资料,物证。其他的一些证据不光是单据是你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视频,资料都在证据清单里面。简单一点讲什么叫做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就是你在法庭上所要向法庭展示的所有的东西也就是总的目录。

三、刑事证据和行政证据区别?

行政案件的证据必须在由行政机关举证,并且必须在行政处罚前就已经取得,刑事案件的证据由公安机关在破案中进行获取,作为定罪的证据;

行政案件的证据是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的政令性文件等书证,也包括行政执法时的具体人证和物证,属于行政法和民法管辖的范畴。刑事案件的证据是犯罪证据,属于刑法管辖的范畴;

1、两者要求不一样,刑事案件应当更严格。2、证据形成的时间不一样。刑事案件可以是案发时就存在、形成的证据,而行政案件则必须是案发当时就形成的证据。

四、证据原则?

证据规则有什么原则?

  1、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体现“控辩式”诉讼结构的要求。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式转化,国外的上述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经验确证所认可的证据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义上可以被我们借鉴。其中一些内容,实际上在我们过去的诉讼实践中已经确认或在我们的证据法理论上已经认可,如证据应当有相关性、口供应当补强、对通过严重违法所获取的人证(被告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只不过由于诉讼制度的变革,我们需要将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际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应当适应制度的变化改变证据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并确立某些新的规则。

  2、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目前虽然采用了抗辩式的诉讼结构,但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仍保留了较大程度的职权运用。同时,在我国由于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补助等问题还没有有效地解决,所以在证据规则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否则,再完善的规则也难以充分执行。

  3、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配备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只能借助排除的方式对证据的运用产生作用,一个有生命力的证据规则必须有辅助的程序制度作为保障。

五、什么证据需要委托律师收集证据?

当事人自己应当积极配合律师,提供自己掌握的、能够搜集的证据材料,方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为应诉做充分准备。对于一些需要律师出面调取或者当事人自己不方便取得证据材料,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取证,比如对方当事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的查询。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六、证据交换让对方带走证据吗?

证据交换可以让对方带走。证据交换是近几年来人民法院施行的一种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均可进行证据交换,它主要是针对证据交多的案件实施的,目的是提高庭审效率,有效地避免了当事人搞证据突袭。

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法官或者法官助理,整个过程形成笔录,效力等同于庭审笔录。

七、证据名称和证据内容怎么写?

大标题为:证据目录或证据清单 证据一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事项: 一次列明 也可作成表格,以证据清单的形式 也是一样,证据一,证据名称,证明事项,证据来源,多少页证据名称根据证据的内容进行书写,我国一般有以下证据名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八、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的区别?

外部证据是指由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取得的各种证据。

内部证据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职员编制并提供的有关书面证据。因为证据的来源性质存在较大差异:外部证据的客观性更强。

外部证据一般均是源自与本案当事人关系以外的证据,由于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所以,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内部证据恰恰相反。

九、没有证据怎样套出妻子出轨证据?

首先夫妻之间需要信任,不要只是怀疑,如果只是怀疑的话出轨也是早晚的事。

       你可以跟她好好聊聊,沟通一下,你要想知道她是不是出轨你得先让她足够的信任你,人与人之间只要有了足够的信任就会降低防备,在降低防备的同时她的戒备心就会很低。

       你看有的男人出轨了,妻子不同的做法结果也大不一样,有的妻子怀疑或者知道丈夫出轨了就跟疯了一样的又吵又闹的到最后尴尬的是自己,而且什么也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聪明的妻子就会很镇定,不吵也不闹,悄悄的搜集老公出轨的证据,到最后让男人输的彻彻底底。

    所以不同的心态得到的结果也不一样,但是我还是建议两个人能走到一起是缘分,平常还是要多沟通、多理解跟包容一些对方,你懂她的辛苦,理解她的不易,多给她一些爱,让她感受到温暖的话我觉得大概率她是不会出轨的 。

十、变造证据和伪造证据区别?

 一、伪造和变造的概念不同

  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二、伪造和变造的成立条件不同

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二是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票据,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伪造和变造的法律责任不同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四、伪造和变造对其他人的影响不同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五、伪造和变造的本质不同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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