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温施工是否属于建筑施工合同?

200 2023-11-29 18:06

一、外保温施工是否属于建筑施工合同?

属于,但要看具体是否会单独签订。

建筑外墙保温是建设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且需要经过节能计算后得出外保温的厚度。一般工程总包在外墙二次结构施工完成以后开始贴保温板,那么这部分也算在总包施工合同中,也可以单独找一家专业施工单位单独签订合同。

二、内部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筑施工合同?

属于,装修工程归属于建筑施工,和内部外部无关

三、工程监理,是否属于建筑业?

工程监理属于中介机构,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和受托服务。目前我们国家工程监理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建筑只是其中的一个类别。

也就是说,建筑是工程监理的一部分,但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绝不仅仅是建筑业,还包括:市政公用、矿山、公路、水利、铁路、港口、航天航空、机械电子等行业的工程监理。故而不能说工程监理属于建筑业。

四、公路养护单位是否属于建筑施工?

不属于,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养护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促进公路养护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企业,是指从事公路养护相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后,即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养护施工和技术活动。

日常养护活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鼓励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日常养护由具备相应养护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养护企业资质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国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分为养护施工、养护技术两个序列。

各序列资质划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两个类别。其中,综合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专项资质不设等级,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机电设施、交安设施五个专项。

第七条 取得公路养护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类别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养护作业。

(一)公路养护施工序列。

1.养护施工综合资质。

养护施工综合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

养护施工综合乙级:可以承担一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

养护施工综合丙级:可以承担三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不含大和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

2.养护工程施工专项资质。

路基路面养护工程施工专项: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的养护工程施工。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专项:可以承担各类桥梁土建结构的养护工程施工。

隧道养护工程施工专项:可以承担各类隧道土建结构的养护工程施工。

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专项:可以承担各类公路机电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

交安设施养护工程专项:可以承担各类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

(二)公路养护技术序列。

1.公路养护技术综合资质。

养护技术综合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

养护技术综合乙级:可以承担一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

养护技术综合丙级:可以承担三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不含大和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施)。

2.公路养护技术专项资质。

路基路面养护技术专项: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桥梁养护技术专项:可以承担各类桥梁土建结构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隧道养护技术专项:可以承担各类隧道土建结构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机电设施养护技术专项:可以承担各类公路机电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交安设施养护技术专项:可以承担各类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许可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许可工作。

第十条 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公路养护企业资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公路养护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管理章程;

(四)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六)公路养护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和技术能力的相应材料;

(七)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业绩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材料,企业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免于提交。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于做出决定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定,每年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得少于两批次。

第十五条 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交通运输部资质证书样本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推进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信息充分共享的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之前,向原资质许可部门提交书面延续申请,并报送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同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在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依法申请延续,或被资质许可部门做出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其所持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企业在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原资质许可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在资质许可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公路养护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在上一次取得养护资质起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不予批准: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五)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七)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八)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十)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养护作业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二)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严重失信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职责,加强对养护企业取得养护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养护企业的监督管理可采取定期检查、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可积极探索网络监督、大数据分析等多元化手段。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撤销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部门予以撤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养护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部门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三)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取得公路养护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养护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养护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公路养护项目;逾期仍未达到养护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撤回其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筑工程中的消防施工是否有监理?

一般新建工程和大的改造工程是有的,小的改造就没有了。监理是根据工程大小来的,太小的工程没有监理。

六、建筑施工合同全称?

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国家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联合发布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外文名

project construction work contract

制定机关

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

七、怎么看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后是有备案号的,不过,施工合同备案已经取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5、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施工合同需要报监理吗?

不一定的 这是自愿的 对于自己不太懂装修的,或者自由时间不够,不能监管施工质量的 可以报监理 如果自己懂装修就可以不报监理 因为监理是要钱的,不是免费的

九、水电安装合同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款等主要内容。虽然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仍然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分析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施工合同文件是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直接证据。

然后,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为了进行施工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及付款依据等;

(2)工程签证、参加列会、施工日志、施工图纸和工程联系单等;

(3)发包方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证据等。

此外,实际施工人还应当收集自己完成工程量的证据,记忆收集证明已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工期没有延误的证据。

最后,实际施工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十、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的签订时间?

监理合同在什么时候签订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前确定,因为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条款,而且在选择施工单位时最好也要求监理单位共同参与。

当然,双方协商一致某一时间签订也可以。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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