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该建设行为为主要合同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认可,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条额外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即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应认为合同有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第73页至第74页。
二、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有什么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指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其复杂性:
- 标的物复杂,需要发包人在合同的发包人要求中对标的物的功能、质量、标准、验收等进行明确;
- 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往往涉及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复杂法律关系;
- 政府监管复杂,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投标过程、主体资质、质量标准、安全、农民工权益保护、争议处理等都有强制性要求。
三、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的权力和义务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双方都应以施工合同作为行为的依据。
2.有利于对工程施工的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应以合同为依据。有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也是以施工合同为其重要依据的。
3.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逐渐成为建筑市场的合格主体,建设项目实行真正的业主负责制,施工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在建筑商品交换过程中,双方都要利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和经济效益。施工合同作为建筑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贯穿于建筑交易的全过程。无数建设工程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的最基本条件。
4.进行监理的依据和推行监理制的需要
在监理制度中,行政干预的作用被淡化了,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承包商)、监理单位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来确立的。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合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要做到坚持按合同办事,坚持按规范办事,坚持按程序办事。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合同秉公办事,监督业主和承包商都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此承发包双方签订一个内容合法,条款公平、完备,适应建设监理要求的施工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实施公正监理的根本前提条件,也是推行建设监理制的内在要求。
四、施工合同中欠条的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中的欠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对方书面承认欠款事实并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条款。这种欠条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有助于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合同中包含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也规定了工程的施工期限和质量要求等。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一方欠下款项的情况。为了明确欠款事实和还款期限,施工合同中往往会增加欠条这一条款。
欠条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欠条是一种书面证据,在合同履行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一方明确承认欠款事实并在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后,如果该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
此外,欠条还具有以下几点法律效力:
- 确认欠款事实:欠条是当事人对欠款事实的书面确认,具有证明欠款事实的效力。一方在施工合同中签署了欠条后,就意味着对对方的欠款行为进行了认可和确认。
- 明确还款期限:欠条中通常会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一旦逾期未还款,另一方可以依据欠条对方进行追偿。同时,欠条也有助于明确双方对还款期限的约定,减少异议和纠纷。
- 加重违约责任:借助欠条,一方可以在发生违约情况时,通过欠条作为证据而加重对方的违约责任。在维权过程中,欠条具有明确的依据,进一步加强合同的约束力。
- 有力的诉讼依据:如果欠款一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可以凭借欠条作为诉讼的有力依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欠条的制定原则
在制定施工合同中的欠条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 书面形式:欠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明确表述:欠条的内容须精确明确,包括欠款事实、金额、还款期限、逾期利息等,一方不得有模糊不清的说法,以免引发纠纷。
- 合法合规:欠条的制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欠条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 合同一致:欠条应与施工合同的其他条款一致,不能与合同其他内容相矛盾,以免造成混乱与纠纷。
如何有效使用施工合同中的欠条
为了确保施工合同中的欠条的有效性,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 保留原件:当一方签署了欠条后,需要妥善保管好原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履行期限:双方应严格按照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义务。如果无法按时还款,应提前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避免发生纠纷。
- 合法终止:当一方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后,欠条的法律效力即终止。双方应及时注销欠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 依法维权:如果欠条一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款。
总结
施工合同中的欠条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保障合同各方权益和维护施工合同的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欠款事实、还款期限等相关内容,并遵循制定欠条的原则,以确保欠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除了欠条外,合同的完善和严格执行也是保障合同权益的重要措施。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审慎阅读合同内容,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施工合同等的法律效力排序?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附录,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国家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联合发布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七、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虽然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强制监管,这与承揽合同存在本质区别;
2.合同标的是否构成不动产一部分或添付成为不动产;
3.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有验收资料收集、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保修期等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专有内容;
4.合同义务是否在竣工图要求范围内;
5.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内容是否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
6.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关于建筑活动概念、范围、分类进行界定是否为建设工程合同。
实务中,建设方或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签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门窗的制作安装、建筑砼梁板定制与安装、其他建筑构件的制作、预拌混泥土等分包给第三方。对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第三方仅仅负责制作、运输,且安装是按照甲方要求下进行,不负责此部分工程验收(仅仅对提供门窗、梁板、其他构件进场检验负责),其制作的门窗、建筑砼梁板、其他建筑构件虽然构成了不动产一部分,但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项下的定做合同(四级案由)。又如:第三方仅仅提供现场预拌混泥土,只按照合同约定的配合比提供现场需要的合格水泥砂浆,不参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水泥浇筑,压光、养护等),则为定做合同。
下面看一个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辖387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能对抗专属管辖。
裁判原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因建设工程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由于其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发布于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亦将管道与设备防腐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种类。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该约定管辖条款内容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属无效。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税金由甲方负责有法律效力吗?
不同的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活动缴纳相应的税赋,这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转稼给他人。工程建设施工的各种税赋是要依法纳入工程造价中,属于施工承包单位承担的部分必须由施工承包单位缴纳,不能由建设单位代为承担。所以,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税金由甲方负责,不仅在法律上可能无效,实际操作上也行不通。
九、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么?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扩展资料:建设工程合同的作用:
1、导向作用建设工程合同的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绩效指标的导向作用,绩效指标就是为员工在工作中明确目标,指导工作。
2、约束作用建设工程合同有些会明确告诉员工那些是应该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与绩效指标相符合,约束员工日常行为和管理规范以及工作重点和目标。
3、凝聚作用一旦建设工程合同,员工就会利用各种资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来实现和完成绩效目标,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和方向。
4、竞争作用建设工程合同的设定就要求员工要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标,绩效指标明确员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这样就提供了员工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与外部之间的竞争的目标和对比标准,使员工为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互相竞争。
十、供热系统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吗?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013年住建部和工商局印发了新的《建设工程蠢基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强调,《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带裂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锋皮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因此,供热系统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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