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承包给个人的合同?
机动车辆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县__乡__村,以下简称甲方; 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调动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积极性,加强驾驶员爱护车辆的责任心,充分发挥机动车辆的作用,更好地为发展工副业和农业生产服务,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经社员代表会议认真讨论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机动车辆的型号、吨位及机械状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上交承包费的数量、时间及办法 乙方在承包期内共向甲方上交承包费__元,其中,__年上交__元,__年上交__元,__年上交__元,……。每年分__次上交,以现金支付,甲方收费后即出具收据。每年上交承包费的数量时间表如下: ┌────┬────┬────┬────┐ │时 间│数 量│时 间│数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承包机动车辆完好地交给乙方,并随车交付下列工具给乙方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2.根据县石油公司分配给农村机动车辆的燃料指标,合理分配给乙方购买。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时按量完成承包费的交纳任务,负担车辆的维修费,配件、燃料、养路费、税金及车检费、保险费。 2.爱护车辆,适时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设备和车容完好,能够正常运转。 3.遵守交通规则和机动车辆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驾驶和酒后行车,保证行车安全,乙方应负担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
二、老家修房子工人意外摔死,房主是把工程包给包工头的,但是没和包工头签有合同,现在谁的责任最大?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摘要:
2019年被告彭某将一栋三层的砖混结构房屋建造承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袁某,双方约定按218元/㎡(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双方没有约定建房安全责任。被告袁某将房屋混泥土倒置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秦某,双方约定按使用水泥包数(8元/包)计算报酬,双方亦未约定安全责任。混凝土搅拌机、铲车、板车由被告秦某提供。2019年11月24日,被告秦某聘请没有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证但操作过多年混凝土搅拌机的原告杨某操作混凝土搅拌机,双方约定按230元/天计算报酬,原告杨某在操作混凝土搅拌机过程中没有戴安全帽,没有检查混凝土搅拌机,下午3点多钟,因混凝土搅拌机的支杆脱落砸中原告杨某头部,造成原告杨某受伤。
争议焦点:
1.被告秦某是否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2.被告彭某与被告袁某之间是否是承揽合同关系;
3.被告彭某是否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4.被告袁某是否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5.原告杨某是否应对自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裁判观点:
1.被告秦某是否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原告杨某按照被告秦某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帮被告秦某开混凝土搅拌机),被告秦某按230元/天支付原告杨某工资。因此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秦某承揽原告杨某房屋混泥土倒置业务,作为有经验的房屋混泥土倒置的人士,应当在现场采取措施保障操作混泥土搅拌机工人的安全,对混泥土搅拌机工作安全负责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但被告秦某雇佣没有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证的原告杨某操作混凝土搅拌机,没有认真履行对原告杨某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秦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给原告杨某发放了安全帽),被告秦某在原告杨某操作在混泥土搅拌机过程中(事故当天8点开工后到下午3点多钟)没有提醒原告杨某佩戴安全帽,没有及时检查混泥土搅拌机工作安全状况,致使原告杨某在操作混泥土搅拌机时,混泥土搅拌机支架脱落砸伤原告杨某,故被告秦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35%)。
2.被告彭某与被告袁某之间是否是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被告彭某与被告袁某口头约定由具有建房经验的被告袁某给被告彭某建房,被告袁某完成被告彭某交付的工作成果即建房,并约定了报酬(以218元/㎡的价格承包,包工不包料)。被告彭某对被告袁某等人的工作不存在管理、指挥、监督。因此,被告袁某与被告彭某地位平等。故本案被告袁某与被告彭某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3.被告彭某是否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根据2004年12月6日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第三条(二)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三)项规定: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彭某所建房屋为三层,被告彭某选任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袁某承建房屋,被告彭某作为定作人对选任承揽人存在过失,故被告彭某应对原告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15%责任.
4.被告袁某是否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被告袁某承建被告彭某房屋,被告袁某应对整个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施工负责,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袁某将房屋混泥土倒置分包给同样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秦某,有义务对原告杨某的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但被告袁某没有提醒原告杨某佩戴安全帽,没有对原告杨某的工作进行安全监督,被告袁某存在过错,故被告袁某应对原告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原告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20%责任。
5.原告杨某是否应自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根据《混凝土搅拌机安全使用规定》:①混凝土搅拌机的操作人员(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操作。……。③每日必须进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检制”。B.班中司机不得擅离岗位。应随时观察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异常音响,……。原告杨某没有取得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证,同时作为操作了多年混凝土搅拌机的人,应有丰富的经验,对于操作混凝土搅拌机的风险应当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但原告杨某自身没有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不够,在操作混凝土搅拌机时没有要求佩戴安全帽,没有在班中及时观察混凝土搅拌机工作安全状态,导致其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原告杨某自身存在对自己的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酌定原告杨某自己承担本次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的30%责任。
典型案例:
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
三、包工头与施工班组合同
包工头与施工班组合同
在建筑行业中,包工头与施工班组之间的合同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包工头是拥有一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施工班组完成项目工作。施工班组则是由一群熟练工人组成,负责实际的施工工作。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涉及到权责义务、报酬待遇等方面,对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作双方的权益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合同的重要性
包工头与施工班组之间的合同对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合同”一词在建筑行业中的意义非凡,它可以确保包工头和施工班组之间权益的平衡,明确工作的范围和目标,规定报酬和付款方式,提供法律保障等。因此,对于包工头和施工班组而言,签订合同是非常必要且理智的选择。
合同内容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包工头和施工班组的双方信息,例如个人或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另外,合同还需要明确工作的具体要求,如工程的地点、时间、工作内容、质量要求等。此外,报酬待遇也是合同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包工头和施工班组需商定并写明在合同中。
权责义务
在合同中,包工头和施工班组需要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包工头作为项目的负责人,需要对施工班组的安全、施工质量和进度负责。施工班组则需要按照包工头提供的工作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完成。
报酬待遇
报酬待遇对于包工头和施工班组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合同中需要明确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如固定金额、日薪、计件等。此外,合同还需要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保障
签订合同可以为包工头和施工班组提供法律保障。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维权,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合同还可以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双方提供法律依据。
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根据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包工头需要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和管理施工班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完成。施工班组则需要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和工期的达到。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
合同风险与预防
尽管合同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包工头和施工班组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合同的内容,了解合同附加条款和风险点。双方应该站在自身权益的角度,合理约定合同的内容,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综上所述,包工头与施工班组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工程项目的进行和工作双方的权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工作范围、报酬待遇等关键内容,合同的签订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并在工程期间履行各自的权责义务。然而,双方也应该认识到合同存在的风险,审慎约定合同内容,并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四、施工班组和包工头的区别?
区别:一、所指对象不同。施工班组是集体,有若干人组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包工头是负责承包某项工程的个人,负责承包项目的管理和施工。
二、担负任务不同。施工班组主要是按照分工任务干活,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譬如:钢筋班主要是编钢筋,瓦工班主要是垒墙,每道工序一环扣一环,必须按时完成。包工头主要是协调关系、管理承包项目、保障所带施工人员利益等。
三、所负责任不同。施工班组只对所干施工活负责,活没干好可以及时纠正。包工头要对发包方和所带职工负责,两头跑、两头都要满意。
五、包工头和老板怎么签的合同?
包工头和老板是承包合同。
需要有资质的法人签订有效,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是无效的。包工头是指工程承包商,能把一项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设方发包价以内就可以挣到钱,一般属于建筑、装修行业。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
六、安装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
安装合同是分包方中的一个单项,即某项设备的施工方与分包方所签订的合同。如监控安装调试,消防设备安装调试等。而施工合同是指分包方即建筑施工方与工程总包方即建设方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这就是安装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
七、装修合同跟施工合同的区别?
装修合同主要是安装和装饰,侧重外观和使用性,施工合同是总包合同,可以包括土建安装和装修的全部阶段。
八、施工合同和材料合同的区别?
这个很容易区分,合同类型的划分的依据是合同标的,也就是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1、材料购销合同的标的是:一方销售材料和收取货款,另一方购买和支付货款。
2、施工合同:一方发包工程施工、设计、勘查等工程内容并支付施工劳务费、设计费、勘察费等,另一方承包该工程内容,并按合同收取工程款。
九、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区别?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而施工合同则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十、租赁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是指发包方 (建设单位) 和承包方 (施工单位) 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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