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原则?

190 2024-08-30 22:04

一、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原则?

施工技术交底实为一种施工方法,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技术交底,是指在某一单位工程开工前,或一个分项工程施工前,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向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的技术性交待,其目的是使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与措施和安全等方面有一个较详细的了解,以便于科学地组织施工,避免技术质量等事故的发生。

二、公路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则?

公路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原则是。组织施工必须按照国家的标准来。

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有哪些?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方针和政策。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坚持合理的施工程序、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

3.采用现代建筑管理原理、流水施工方法和网络计划技术,组织有节奏、均衡和连续地施工。

4.优先选用先进施工技术,科学确定施工方案;认真编制各项实施计划,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成本和安全施工。

5.充分利用施工机械和设备,提高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率。

6.扩大预制装配范围,提高建筑工业化程度;科学安排冬期和雨期施工,保证全年施工均衡性和连续性。

7.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认真做好生态环境和历史文物保护,严防建筑振动、噪声、粉尘和垃圾污染。

8.尽可能利用永久性设施和组装式施工设施,努力减少施工设施建造量;科学地规划施工平面,减少施工用地。

9.优化现场物资储存量,合理确定物资储存方式,尽量减少库存量和物资损耗。

四、债权合同原则?

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民法典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所谓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五、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具体来说:

第一,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进行解释,而更应以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应把各个具体的订约的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如果某个条款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相对人的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条款制订人不能主张该条文具有特殊含义。当然,如果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海上保险条款),并为其所理解,则应就条款所使用的特殊术语作出解释。

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

各个地域和团体内的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应以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同地域和团体的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不能为个别消费者所理解,也应根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如果某些术语或文字具有特定的含义,不能被可能订约者的平均、合理的理解能力所理解,但确为某个具有专门知识的订约人所理解,在此情况下,是依有专门知识当事人的理解意思还是应适用统一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既然格式条款应实现条款制作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的利益,解释合同应考虑大多数可能订约者而不是个别订约者的意志,因此,即使个别当事人对条款的特殊含义能够理解,但仍应依据格式条款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标准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法谚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就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罗马法上有“有疑义就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我国《民法典》第498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定。这一规定显然是合理的。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是必要的。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特殊的解释规则,这些解释规则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严格限制条款制作人的权限,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但在采用这些特殊解释规则时,必须要看到《民法典》第498条与《民法典》第466条的规定是不矛盾的,换句话说,《民法典》第466条所确立的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仍然是适用的,在很多情况下,也应当成为解释格式条款的重要规则。此外,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还应当遵循严格解释原则。

格式合同的解释是按照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进行解释的,在很多种情况下应该按照解释合同一般的解释格式条款为重要的原则,在格式条款还有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应该采用非格式的条款。

六、签订演出合同的原则?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演出合同包括两方主体,一是演出单位或个人,而是演出经纪机构。(1)营业性演出文艺团体。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是:、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b、单位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无故意犯罪的刑事记录。c、有5人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表演技能的演员。d、有固定的和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e、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2)个体演员。、年满16周岁,杂技演员为14周岁;b、具有一定表演技能;c、其业务知识和表演技能必须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考核。(3)演出经纪机构。、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b、有业务主管部门;c、有5人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业务人员;d、有固定的和业务范围;e、有一定的资金。

七、合同歧义的解释原则?

如果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歧义,甲乙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解释不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管理遵循的原则?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归口、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分类、统一文本、统一平台”的原则。

1、统一归口,即各单位的合同由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2、统一职责,即各单位相关部门涉及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由本办法统一规定;

3、统一流程,即各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执行;

4、统一分类,即各单位签订的合同按照公司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

5、统一文本,即在公司颁布的统一合同文本范围内,各单位签订合同应采用统一合同文本并按其使用要求执行;

6、统一平台,即各单位采用统一的合同管理信息化平台。

九、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的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从债权人方面来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债权的实现。

知乎用户:有哪些比较冷门但实际上很有用的法律常识?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

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还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是什么?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就是编制依据应该是国家和行业及地方的规范规章,还必须依照设计图纸编制,而且要根据工程实际编写,不能照抄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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