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被广泛应用,即不利解释原则。这一原则的作用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合同的平等和公正。
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中存在模糊、含糊或多重解释时,应当倾向于支持被保险人的利益,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就是说,当合同的条款存在两种或多种解释时,应当选择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较广,不仅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解释,还适用于保险理赔的解释、保险金的计算等方面。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下,不利解释原则通常会得到适用:
1. 保险合同的条款模糊不清
当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晰的情况时,不利解释原则将会发挥作用。比如,如果合同中对于某一特定风险的责任承担存在歧义,保险人不得以模棱两可的表述来解释,而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进行解释。
2. 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
当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不利解释原则将会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当保险合同对于某一风险的责任承担存在两种或多种理解时,应当选择对于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3. 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不对等的情况
当保险合同中存在不对等的条款时,不利解释原则将会发挥作用。比如,如果合同中某一条款在被保险人利益上存在明显不对等的情况,应当选择对于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总之,不利解释原则是一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它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和正义。当合同存在模糊不清、多种解释或不对等的情况时,不利解释原则将会得到适用,以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二、施工合同管理原则?
施工合同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共赢、责任共担等。 具体来说,合法合规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公开透明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公开和透明信息,保证对方了解自己的情况,并有充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平等自愿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应保证双方的地位平等,合同内容应经过磋商。诚实守信是指双方合同签订后应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关系。互利共赢是指合同签订后应保证双方共同获益,达到合作共赢的结果。责任共担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转嫁责任给对方。
三、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具体来说:
第一,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进行解释,而更应以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应把各个具体的订约的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如果某个条款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相对人的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条款制订人不能主张该条文具有特殊含义。当然,如果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海上保险条款),并为其所理解,则应就条款所使用的特殊术语作出解释。
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
各个地域和团体内的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应以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同地域和团体的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不能为个别消费者所理解,也应根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如果某些术语或文字具有特定的含义,不能被可能订约者的平均、合理的理解能力所理解,但确为某个具有专门知识的订约人所理解,在此情况下,是依有专门知识当事人的理解意思还是应适用统一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既然格式条款应实现条款制作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的利益,解释合同应考虑大多数可能订约者而不是个别订约者的意志,因此,即使个别当事人对条款的特殊含义能够理解,但仍应依据格式条款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标准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法谚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就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罗马法上有“有疑义就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我国《民法典》第498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定。这一规定显然是合理的。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是必要的。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特殊的解释规则,这些解释规则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严格限制条款制作人的权限,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但在采用这些特殊解释规则时,必须要看到《民法典》第498条与《民法典》第466条的规定是不矛盾的,换句话说,《民法典》第466条所确立的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仍然是适用的,在很多情况下,也应当成为解释格式条款的重要规则。此外,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还应当遵循严格解释原则。
格式合同的解释是按照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进行解释的,在很多种情况下应该按照解释合同一般的解释格式条款为重要的原则,在格式条款还有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应该采用非格式的条款。
四、合同歧义的解释原则?
如果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歧义,甲乙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解释不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解释顺序: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各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歧义或不确定性,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合同的解释顺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解释条款的基本原则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一般有三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循:
- 1. 符合双方意思的原则:合同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解释,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在确定双方真实意思时,应考虑合同的全部内容以及当时的交易背景。
- 2. 最有利当事人的原则:合同解释应当最有利于与之有关的当事人。这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都本着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 3. 合理解释的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合理,并且应当保持合同条款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连贯性。
二、施工合同中的解释顺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解释顺序如下:
- 1. 按照约定解释:首先,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解释。如果合同中对某一问题有明确约定,那么按照这一约定来解释问题是首选。
- 2. 按照习惯解释: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或者当地的习惯做法来解释。这是因为,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共同的惯例。
- 3. 按照通用理解解释: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也没有行业习惯可供参考,那么可以按照一般通用的理解方式来解释。
- 4. 按照法律规定解释:如果合同的条款在经过以上几种解释方式后仍然存在争议,那么可以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上述的原则,而不是单纯解释权重的顺序。各种解释顺序仅仅是在确定合同条款含义上的参考顺序,具体的解释还需要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和争议的具体内容来进行。
三、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具体应用,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以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在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甲方提出了一些额外的要求,要求乙方进行一些变更工程。而乙方认为这些变更工程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因此拒绝了甲方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对变更工程的解释产生了争议。根据施工合同解释顺序,首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解释。如果合同约定了变更工程的范围和方式,那么双方应当根据约定来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没有对变更工程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或通用理解来解释。如果在建筑行业中,变更工程通常是需要书面变更通知和协商达成一致的,那么双方应当按照这个方式来处理。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双方对变更工程的解释未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比如,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变更工程应当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否则不能进行。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具体应用。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条款,行业习惯,通用理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解释。
四、总结
施工合同解释顺序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确定性。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双方应当遵循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按照约定解释为首选,参考习惯和通用理解其次,最后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例中,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解释。
通过遵循施工合同解释顺序,双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为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六、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
在建筑行业,施工合同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工程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条款和条件都能被清晰地理解和解释。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歧义或争议时,解释顺序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解释顺序是法律上的原则,用于确定条款的含义和解释方式。在中国,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如下:
1. 法律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是解释施工合同的首要依据。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法律规定将优先适用。
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对照相关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合同约定
其次,合同约定是解释施工合同的次要依据。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关条款的解释方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解释。
在纠纷解决中,仲裁机构或法院会重视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此确定合同的意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对于每一条款的明确约定非常重要。
3. 习惯和实践
如果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都无法明确解释条款,习惯和实践将成为重要参考。习惯是指在行业或地区中形成的惯例,可以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参考依据。
在建筑行业,有些合同条款可能不够具体或存在争议,此时可以参考行业内惯例,以确定条款的含义。实践是指在具体操作中形成的一贯做法,也可以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参考依据。
4. 建设工程实际情况
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也是解释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合同未能预见的情况,此时需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了工程的设计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该标准存在问题或无法满足需求,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调整。
5. 公平和诚信原则
最后,公平和诚信原则是决定合同解释的重要原则。在法律上,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各方应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执行合同。
如果合同的解释结果与公平和诚信原则相悖,法律机构可能会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考虑到公平和诚信原则的要求。
总结起来,在解释施工合同时,法律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合同约定次之,习惯和实践、建设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公平和诚信原则也需要同时考虑。合同的明确约定和专业法律咨询的建议可以帮助双方避免和解决合同争议。
同时,施工合同应该在签署前经过细致的审查,确保各项条款和责任的明确。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保障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七、施工合同 名词解释
施工合同 名词解释
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中,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和规范的合同。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文件,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费用的合理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合同的定义
施工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对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工期、质量、费用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施工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 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的名称、施工单位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 工程范围和施工内容:详细说明工程项目的范围、施工任务等。
- 工程标准和要求: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标准、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等进行明确。
- 工期安排和工期保证:确定工程建设的工期,双方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进行约定。
- 工程费用和支付方式:规定工程费用的确定方式,以及双方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 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约定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限,以及验收标准和程序。
-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确定双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保证合同的履行。
施工合同的重要性
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施工合同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益和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 规范工程建设过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工程建设的范围、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为工程施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 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进行具体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控制工程费用:施工合同对工程费用的确定方式、支付方式进行规定,确保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
- 解决争议:施工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明确合同责任:双方应清楚约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等,确保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明确。
- 合理确定工程费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费用的确定方式和支付方式,合理控制工程费用。
- 重视质量要求:明确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保修期限。
- 约定变更和索赔机制:合同中应包含变更和索赔的具体约定,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变更和索赔问题。
-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确保合同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结论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文件,对于规范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费用具有重要作用。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合理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保护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同时,应该重视质量要求,合理控制工程费用,约定变更和索赔机制,以及明确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Note:*** *The above text is a generated example and may not be accurate. It is always recommended to consult legal professionals and relevant authorities for accurate and specific information.*八、施工合同优先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优先解释顺序是指,在解决施工合同争议时,应依照一定的顺序来解释合同条款和规定。这个顺序的制定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1. 法律规定的解释顺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应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法规:首先要依法解释施工合同,包括宪法、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具体合同条款:其次,要依据施工合同中具体的条款进行解释,包括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规定。
- 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可以参考建筑施工行业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进行解释。
2. 具体合同条款的解释
在解释施工合同条款时,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表达方式进行分析理解。一般来说,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可以分为:
- 主体条款: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工程范围、工期、工程款等主要内容。
- 附属条款:包括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规定。
对于主体条款,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解释,即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来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如果合同中存在模棱两可的表达方式,可以参考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进行补充解释。
对于附属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整体性原则进行解释。同时,根据施工合同优先解释顺序,先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根据具体合同条款的约定,最后参考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
3. 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的参考
施工合同中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通常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
- 通例原则:根据同类合同的惯例和通行规定进行解释。
- 行业标准:参考建筑施工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同的履行,互相信任、互敬互信。
4. 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关于施工合同优先解释顺序的案例: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工程款等主要内容。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导致工期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提出索赔要求。
在解决争议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对工期有明确的要求。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可以参考建筑施工行业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进行解释。一般来说,延期施工会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因此甲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综上所述,在解决施工合同争议时,应按照施工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合同条款的解释。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根据具体合同条款的约定,最后参考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只有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才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九、施工合同管理原则顺口溜?
没有找到该顺口溜。以下是一些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同要遵守2. 优先保障安全3. 精细化的计划4. 高效的资源分配5. 严格执行质量标准6. 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7. 保持透明度和廉洁性8. 完成时间和成本控制
十、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0号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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