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土地使用者需分割转让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3)宗地分割转让方案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分割方案。
(4)土地投资开发有关资料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提供的分割转让方案进行地籍调查,并核定各分割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三、审核、批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颁发《转让许可证》。
四、土地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后,受让方应持《转让许可证》、购房合同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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