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的买卖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实际市场交易过程中,大量的买卖行为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那么,应该如何认定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卖行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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