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272 2023-12-31 02:49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合同管理,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推进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不包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其他有专门制度规范的特殊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全资、控股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等实际控制的各级单位。

公司的内设部门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事前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第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负有保守合同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按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分类管理,所属单位的重大合同必须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重大合同是指根据公司所适用之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达到披露标准,或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须经公司批准或备案的合同,或根据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因性质特殊需按照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分级管理;所属单位的法务合规部门(或法务合规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全面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审查合同的内容,监督合同签署、履行等管理情况,指导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而确定的合同经办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经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所承办的合同实施全过程管理,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办理合同项目的立项、预算及有关的审批手续;

(二)负责对合同项目的调研、审查,收集相应资料并根据需要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的合同审查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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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其承办的合同档案资料(档案管理有特别规定的,可依照其特别规定执行);

(十)合同的协商变更、解除和争议事务的非诉协调。

(十一)其他需要承办部门办理的合同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法务合规部门是指公司法务合规部或承担法务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法务合规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办理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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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和揭示合同的法律风险;

(九)就合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十)协助承办部门履行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十一)其他相关的合同管理事宜。

第十条 财务部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的财务制度;

(二)从资金运营角度审查履行合同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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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合同履行期间的财务监管,防范合同履行期间的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负责合同审批手续的复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复核合同承办、审查、审核、审批程序的完备性;

(二)复核合同承办的资料是否与程序中提交资料一致;

(三)按照公章管理办法加盖印鉴;

(四)按规定程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二条 其他合同相关部门主要审查送审合同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合规性,评估和揭示合同中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风险因素。

第三章 合同主体的事前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主体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审查己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体资质;

(二)支付能力;

(三)产品或服务的交付能力。

己方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得签署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审查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情况,包含主体资格、生产或服务资质(涉及特种行业的还应审查是否已获得相关许可)、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等;

(二)注册资本、资产构成、支付能力(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及现金流入情况和经营稳定性等可能影响其未来支付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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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品或服务质量,主要审查过往是否有因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引发的重大事故;

(八)舆情信息,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负面舆情。

公司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得签订与签约对方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十六条 严禁与失信被执行人、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制裁对象的主体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履行地在境外的合同,应审查履约地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危地不往、乱地不去。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情况,制定客户资信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资信管理相关流程,从源头上减少逾期应收账款发生。

第四章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标准合同文本的或特殊情况下使用对方标准合同文本的,应注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避公司风险。

第二十条 合同条款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不能有歧义。......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做到合法可行,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合同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应和各自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保持一致。合同各方的名称应和所盖印章的名称一致。

合同各方包含自然人的,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应和其身份证件所载明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合同无法约定准确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的标准。凭样品确定质量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的存放地点。

第二十五条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明确约定;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准确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履行期限应明确约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确定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地点应明确具体,避免重名而导致履行上的差错,并力争做出对己方有利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约定担保事项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与违反保密条款时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联系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重要或复杂事项的合同,应与合同当事各方充分沟通,尽最大可能把未来事项考虑充分、约定清楚,事先约定变更条件或退出通道。

第三十二条 合同相对方为境外主体的,合同文件应同时签署中外(英)文文本,两种文本应保持一致。合同履行地在境内的,合同应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出方式。

第三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在不违背案件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情况下,原则上应尽可能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第五章 合同的审核及签订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署应遵守公司内部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同签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申报,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报本部门的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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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签署(签字、盖章)。

合同签署的内部审批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子签批方式进行,不具备电子签批条件应该做好合同审批流程的保存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同审核的要点:

(一)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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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情况,明确合同审核职责、流程及权限,合同应由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如涉及资金)、法务合规事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如涉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时,应留有足够的审核时间。各审查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情况复杂确需延期的,应向承办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审查部门必须按规定的职责范围独立审查合同,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如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将所有材料退还承办人。

第四十一条 审核或修改的意见,必须随合同文本如实呈报;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会签的合同草案,不得报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已经审核会签的合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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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六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七条 承办部门必须对合同履行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履约、验收、结算),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对履行情况做好记录。承办部门应当明确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履行。

第四十八条 经办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合同主体全面履行合同,及时发现问题、风险并处理。经办人变更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合同的履行涉及财务部门的,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按内部程序将合同复印件送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由专人负责合同的账务往来、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事宜。合同履行中所有涉及财务的收据等相关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支付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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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合同相对方或相关方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时,或己方、对方及相关方的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确认权利义务。

第五十四条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申请法务合规部门协助。

第五十五条 承办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定期派专人催收合同项下债权,定期对账,留存诉讼时效的书面证据。

第五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经办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五十七条 因相对方违约造成己方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违约原因追究承办部门和/或相关审查部门的责任,并在薪酬兑现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各方协商并重新达成书面协议,不得使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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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设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依据相关协议征得担保方的前置同意。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按约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十三条 己方向相对方发出的中止合同、解除合同、质量异议及声明相对方有其他违约的通知,应书面送达相对方,相对方签收后,承办部门应将签收资料归档保存;相对方拒不签收的,可采用公证送达。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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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对于合同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全面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或仲裁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协商情况报送法务合规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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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及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应注意诉讼时效。

第七十五条 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及时报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相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应及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法务合规部门,并将有关资料妥善整理、归档。

第七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应同时参照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未及时采取恰当措施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承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在薪酬兑现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

第九章 合同的保管和归档

第八十条 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

第八十一条 经办人因工作需要而保管的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业务往来的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重要资料应按有关安全或保密规定保管。

第八十二条 经办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将合同、名片、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移交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重要文件遗失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登报声明。

第十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法务合规事务部门可会同其他部门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应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十五条 合同检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情况,并依据反馈意见及时更正。

第八十六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二)合同档案的管理情况;

(三)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

(四)合同责任事故的责任处理情况。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八十七条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问题,避免重大损失的;或在经济纠纷处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十九条 合同承办、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并可依法或根据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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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合同秘密造成损失的;

(十一)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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