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备案,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国房管局发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期满、解除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遗失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应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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