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用于出租的住房, 应当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房间分隔后出租用于居住;对起居室分隔出租作了严格限制,明确只能分隔出一间房间用于居住。
禁止将房间、阳台的整体或者局部改为卫生间、厨房,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除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以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住房按间出租的,每间房间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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