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安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根据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南安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办理南安市居住证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 在南安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且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2. 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有固定的就业、学习、创业、居住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4. 无不良犯罪记录;5. 其他符合南安市有关条件的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具体的办理条件可能还需要根据南安市公安局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建议您在办理居住证前,详细查询当地相关政策,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了解办理条件是否有变更。
二、南安就业失业证怎么办?
南安市的就业失业证办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相关材料:准备好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以及与工作经历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
前往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南安市的劳动保障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写申请表格: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表,并填写相关信息。
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告知是否可以办理就业失业证。
领取就业失业证:如果审核通过,可以领取就业失业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就业失业证办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具体要求和流程。
三、福建省南安市宅基地申请流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新建、扩建和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十六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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