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物业管理办法?

182 2024-04-09 09:33

陆良县城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陆良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良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属于发改、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五条 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或交付业主使用之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和参与前、后期物业移交全过程。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国家、省物业协会制定的合同范本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合同30日前,书面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稳妥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的衔接。

第八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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