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住证换居住证,需要租房合同和劳动合同吗?
暂住证不可以直接更换居住证。
2016年实行居住证办理,对于之前已经办理过暂住证的公民无法直接更换居住证,是需要带上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比暂住证办理的要求更加严格,也不存在直接换证的说法。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二、租房劳动合同怎么写?
租房合同怎么写
首先,当然是确定合同的甲乙双方。一般甲方是出租方(也就是房子所有者),乙方是承租方(也就是要租房子的人)。这里要注意,记得看承租人的身份证哦。
其次,要明确所要出租的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等信息,带家具的要写清楚家中都附带什么家具,比较多的话可在合同后面附注。退租时,损坏部分的赔偿也要在合同里写清楚。
第三,租赁期限。要写清楚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至某年某月某日。一般合同自租赁期开始生效。
第四,租金。写明确租金每月多少钱,或者按年算的话就是每年多少钱,记住,一定要大写和小写都注明。
第五,租金交付方式。有的是一次性交清,有的按月交,有的按半年交。总之,交付方式比较多,选择余地大,但无论选那种方式,都要写明确。同样,涉及金钱的要大小写都有。
第六,押金。一般带家具出租的话,都会交付一定的押金,以防止家具损坏,承租方拒赔的情况。
第七,相关费用缴纳。出租期内,所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物业等费用,要明确由谁负责缴纳。
第八,房屋修葺。非乙方人为造成的如房屋漏水、倾斜等一般由甲方负责维修,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破损等均有乙方负责。
第九,房屋装修。一般乙方不会装修,但要在合同写明,装修等改变房屋结构的事要和甲方商量,经同意后才能装,而且装修所产生的费用要写清楚,合同期满,承租方不续租时,装修部分的归属权等也要明确,以免产生纠纷。
第十,乙方需遵守的。如不得转租、不得利用房屋做违反乱纪的事、不得违背合同条款等,如不遵守的话,甲方有权利随时收回房屋,不承担乙方的损失。至于租金部分,也要明确,退或者不退,怎样退等。
第十一,甲乙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一般是哪方违约哪方承担违约金。
第十二,当然,还有未尽事宜,所以记得补充“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最后,如有介绍人或中间人,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合同记得签名盖章(或手印)哦。
三、公租房劳动合同查不查?
公租房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查,具体取决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的规定。一般来说,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以及相关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承诺书等。
在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真实信息,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将会影响其申请资格和后续的租赁管理。因此,公租房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查,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和申请人实际情况而定。
四、为什么廉租房还要劳动合同?
廉租房单位不一定开劳动合同。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五、公租房劳动合同怎么办?
公租房劳动合同就是拿你个人的劳务合同去办理
申请公租房要去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窗口处办理,并且申请人还要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填写公租房申请表。
然后再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公租房,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携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社保缴费证明、无房产证明、当地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这样才能申请公租房。
六、劳动合同和简易劳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是按劳动法正规的签定合同,书面,法律效力高。简易合同,口头,民问小协议等。
七、公租房申请如何审核劳动合同?
你好,申请公租房要去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窗口处办理,并且申请人还要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填写公租房申请表。
然后再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公租房,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携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社保缴费证明、无房产证明、当地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这样才能申请公租房。
八、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相悖?
员工入职后,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是标准文本。但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填写和新增的。合同的要件齐全,合法,双方都签字认可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如果企业在合同的约定事项中新增了违反法律要求的内容,无论该合同是否双方意愿,双方是否签字同意,都属无效合同。双方关系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九、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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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则指与劳动者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务合同: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
02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服从配合用人单位,遵守规章制度
劳务合同: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不存在隶属关系
0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劳务合同: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0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法律调整
劳务合同: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05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劳务合同: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06伤亡事故后果处理不同
劳动合同: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
劳务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07纠纷解决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劳务合同: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
劳务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
十、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第四条:双方在运营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后,聂美兰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中国书画》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林氏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德汤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美兰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聂美兰请假需经林德汤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2017年5月6日林氏兄弟公司通知聂美兰终止合作协议。聂美兰实际工作至2017年5月8日。
聂美兰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林氏兄弟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林氏兄弟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9691号裁决:驳回聂美兰的全部仲裁请求。聂美兰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4549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民终5911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仍不服提出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民申98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支持聂美兰的部分诉讼请求。
实例说法:
第一、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
本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至于采取何种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更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可见“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限于规范的格式化劳动合同,以非格式化劳动合同书的形式来约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法律并未禁止。
第二、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如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前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无效合同。并且该法第二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也未将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从立法的本意看,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生活实践看,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法定途径予以弥补,如缺少社会保险条款,可以通过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解决。可见,法律对于书面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应具备的条款持比较开放与包容的态度,并未禁止当事人订立条款不完备的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法院认为,本案所谓的《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在内容上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下必备条款:适格且明确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工作岗位及职责内容、工资等劳动报酬内容、以目标公司设立为截点的合同期限,且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形式相对完备。虽然该合同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所有必备条款,但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双方已约定的条款及其效力,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可以起到与书面劳动合同一样的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足以认定为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
第三、明晰了传统劳动雇佣中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本案《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具有劳动雇佣内容的合同。一审法院在判定本案合同性质时使用了传统的“劳动雇佣合同”这一概念,以判别其与合作经营合同的不同,使用这一传统概念的原因在于,在我国,劳动雇佣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二是受普通民事法律调整的劳务合同。为恰当判定本案合同的性质,本院还需进一步分析本案合同具体为哪一种劳动雇佣形式。本案合同为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除了应当考察合同的内容外,还应当考察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前所述,在我国,劳动雇佣的形式普遍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劳动合同,二是劳务合同。二者存在共性,同如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并据其劳动获得相应报酬,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1)劳务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和签订后,合同主体始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2)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双方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但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则要对用人单位产生人身从属性,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通常认为,劳动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由此可见,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中是否产生从属性才是判断两种劳动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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