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合同实为贸易融资的认定?

283 2024-04-13 23:34

一、名为买卖合同实为贸易融资的认定?

买卖合同是约定买卖双方贸易交割产品的品名、质量、交割时间和付款方式的不存在融资性质内容的经济合同。

而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主要是体现在付款时间和付款金额想联系的条款中。譬如,甲方受买房产给乙方,若房产是期房,甲房售卖价格若为1万每平方,当乙方购买时,双方约定乙方在交房前一次性支付房款,房价按9000元每平方计价,这样的合同就有融资的属性了。

二、合同与契约的区别?

合同和契约这两个词在法律上是有所不同的含义。

合同是指由双方或多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或口头协议。通过合同,各方确定了合作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费用等事项,并保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等。

契约则是指一种以法定形式为其特征的合同,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契约的名称和法律形式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契约是指一种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本,通常包含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详细描述,签署契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在中国,契约的概念相对较少使用,但在某些特定领域,如不动产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也存在类似于契约的法律文件。

因此,合同和契约都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但是契约更加强调其法律形式的正式性,而合同则更加注重其实际履行的经济效果。

三、哪些贸易术语是装运合同,哪些属到货合同?

装运合同的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EXW(Ex Works)“工厂交货”等。

1、船上交货(FOB)。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货交承运人(FCA)。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若为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装货到买方安排承运人的运输工具,若为其他地点,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完成交货义务,无需卸货。

3、船边交货(FAS)。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4、工厂交货(EXW)。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到货合同的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Freight and Insurance)“到岸价”、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运费及保险费付至”等。

1、成本加运费(CFR或 c&F)。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

2、到岸价(CIF)。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运费付至(CPT)。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4、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扩展资料

贸易术语的定义

国际货物买卖是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的,买卖双方距离遥远,且多数情况下双方并不直接接触,在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过程中会涉及许多问题。

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通过上述手续对责任、费用和风险逐项反复磋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影响交易的达成。为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以解决上述问题。

四、贸易居间合同拿多少合法?

贸易居间合同的合法金额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来说,贸易居间合同的金额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应该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如果贸易居间合同的金额过高或过低,都可能会引起争议和纠纷。

具体来说,贸易居间合同的金额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市场行情:贸易居间合同的金额应该与市场行情相符合,不能过高或过低。如果合同金额过高,可能会让买家感到不满意,从而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如果合同金额过低,可能会让卖方感到不公平,从而影响交易的公平性。

2. 行业惯例:贸易居间合同的金额应该符合行业惯例,不能违反行业规范。如果合同金额违反了行业惯例,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从而引起争议和纠纷。

3. 法律法规:贸易居间合同的金额应该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合同金额违反了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从而引起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贸易居间合同的合法金额应该是根据市场行情、行业惯例和法律法规等因素来确定的,不能过高或过低,应该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并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具体的金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约定。

五、什么是黄金租赁?

所谓黄金租赁业务,黄金租赁业务是指客户从银行租赁黄金或中国银行从客户租入黄金、到期归还并以人民币交付黄金租赁费,承租方拥有黄金在租赁期间的处置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用。 一般归类于商业银行下公司业务金融市场类下的代客交易保值等类别下的产品。 黄金租赁业务可以满足客户的实体黄金流动性需要,并具有随时归还的优势: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随时归还黄金,终止黄金租赁合同,但银行有权适当调节黄金租赁费率以弥补更改交易造成的损失;客户还可在租赁合同到期时申请展期。适用于用金企业所需黄金的融通,以及生产经销企业用于保值目的的提前销售。对银行租入的黄金租赁交易,客户可获得租赁费,并减免仓储费。 这一业务还特别适用于产金、用金、涉及黄金加工、贸易等企业,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还能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占用成本。 由于黄金ETF相当于存放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物黄金的持有凭证,在持有量很大的情况下,黄金ETF也可以把其中30%的黄金租赁给用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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