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租赁费属于应税劳务吗?

137 2024-08-07 16:24

一、机械租赁费属于应税劳务吗?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营业税纳税地点发生了较大变化,除了建筑业劳务以外,其他应税劳务(包括了你所说的车辆及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但需注意:你是否错误理解了车辆及施工机械干租(租赁)和湿租(建筑业)的区别?)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劳务分包含机械租赁费吗?

不包括机械,劳务分包作业,按照规定应该是只提供劳务作业,不包括材料也不包括机械,但现实中存在大量包辅材及机械的劳务分包。如果劳务分包保含小型机械费,不算分包;如果保含大型机械费或者周转性材料,可以认定为转包或者是分包。清包工不可以再次劳务分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三、机械劳务合同范本?

劳务外包合同:

甲方:诚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康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签定本劳务合同,甲方为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劳动岗位一百七十个以劳务输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

         由甲方提供劳动场地提供食宿,乙方负责劳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日常管理。薪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甲方按月在月初十号结算上个月给乙方,所有入场劳务工的薪酬保险由乙方负责。

                        诚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章)

                        康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章)

                              二零二零年元月十五日

四、开票机械租赁费属于服务还是劳务?

开票机械租赁费可以被归类为服务和劳务的一种组合。因为开票机械租赁公司提供的不仅是租赁机械设备的服务,同时还涉及到技术支持、培训和安装等一系列劳务服务。租赁公司为了提高客户体验,通常还提供在线技术支持和网络平台服务等全方位的增值服务,使得客户可以更加快捷、方便和安全的完成开票工作。综合而言,开票机械租赁费应该算作一种综合性的服务产品。

五、劳务服务有没有租赁费?

经营租赁属于服务,属于租赁服务,不属于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营改增后属于后增值税应劳务范围,是其他服务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即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劳务合同中能包含大型机械吗?

不能。

劳务分包合同不包括机械,按照规定应该是只提供劳务作业,不包括材料也不包括机械,但现实中存在大量包辅材及机械的劳务分包。

    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保含小型机械费,不算分包;如果保含大型机械费或者周转性材料,可以认定为转包或者是分包。清包工不可以再次劳务分包。

七、没签合同,拖欠工程机械租赁费,怎么办?

【未缴纳 社会保险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未签订 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八、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哪个好?

劳务合同好。

(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而劳务合同(如承揽、加工、运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3)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他的劳动被看做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如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劳动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

九、劳务合同全称?

《劳动合同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十、劳务合同几份?

3份。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签订后应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鉴证劳动合同时,鉴证部门留存一份,签订劳动合同的份数应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来确定,至少要保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各有一份。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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