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租赁土地使用权?

83 2024-12-07 04:01

一、什么是租赁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租赁获得的是债权,可以使用,但不能转让,不能抵押,不能以租赁土地入股,土地升值的收益由出租方获得,租赁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迁,租赁土地涉及的是出租方的违约补偿,补偿标准由合同协商确定,补偿的是你的实际损失。出让获得的是物权,可以使用,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以出让土地入股,可以获得土地升值带来的收益,出让的最长期限住宅是七十年,商业也有四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迁,出让土地涉及的是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租赁合同类型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安岳县龙台镇黑滩村四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黑滩村村民”)200余户村民与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牧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将620余亩土地租给公司搞种养殖。协议约定租金以每年每亩500斤稻谷的市场价给付,租期从2008年至2031年止,租赁期满后绿牧公司负责土地复耕。但从2016年6月起,绿牧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共计拖欠租金90余万元。广大租赁户找不到公司管理人,多次越级信访无果,致纠纷形成诉讼。农户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支付租金、违约金、土地复耕费等(以每亩1000元计算),共计20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安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考虑到案涉人数众多、系涉民生案件、影响面广,且绿牧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停止经营,典型的“三无公司”即无办公场地、无其他财产、无主管部门,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该土地上所种的白杨树,但该林木上设有权利负担,另案申请人市农担公司申请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如果直接引入诉讼程序,将面对200余户土地承包户、调解、判决后,无可供财产的执行,导致后期执行困难,引发集体信访和群体性案件。为此,法院决定以多元化解纷机制处理。

二、对症下药实施调解方案

(一)大胆实用村民小组为主体进行调解。按照法律规定,对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以经营承包户为主体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进行诉讼,但这种方式对类型案件处理有局限性,一是调解涉及人数众多不能统一口径,二是多数人持观望影响调解进程,三是即便调解的也因某些人的反对而反弹。鉴于公司原发放租金时均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将租金整体打包由村民小组组长以双方认可的亩分发放,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大胆启动以村民小组为一个诉讼主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解。运用枫桥经验,发动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进行矛盾化解。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将“千家万户”的意见进行统一,以四个社的四种调解方案再优化再统一,形成一个总的调解方案与绿牧公司进行协商。

(三)制定“司法+”聚力打“组合拳”。因纠纷涉及主体面大较广,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隐患较较大,调解法官决定采取发动群众智慧,依靠基层组织力量的“枫桥经验”,以法院主导、协同律师调解、公证调解、人民调解方式,创新运用“四联调”机制相融合,发挥各方优势打“组合拳”,聚力协同调解。

三、深入基层实施“三步走”,成功化解纠纷

走稳第一步:一是以村民小组为载体,选出 “代言人”,社员代表与社长综合各家意见后,提出本社适合调解的最初方案;二是以基层组织村两委为依托,运用基层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有群众基础的独特优势,将四个村小组的调解方案再统一,提出全村的一致方案;三是与镇党委、政府无缝衔接,压实村、社两级基层组织责任,做好群众基础工作,最终形成总基调为: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自行复耕、及时将土地另作安排的调解方案。

走好第二步: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主导与引导作用。调解法官召集绿牧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投资人现身,提出与村民要求方向一致的可行性方案。同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对接砍伐申报延伸工作,与执行局对接该宗林木权利所涉另案查封等关联性工作,排除矛盾纠纷化解兑现的后顾之忧。

走实第三步:多元化解联动聚力同向调解。以法院为主导,联同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本土化的“四联调”机制,搭借党委政府引导司法局为经营户提法律供援助这一平台,充分发挥各家的法律优势、职业特长和综合资源,全力做好矛盾疏导、释法明理、权衡利弊工作。最终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时解除了租用合同,绿牧公司变卖租赁土地上的林木,并以所得款给付所欠租金及复耕费每亩650元,不足部份由实际投资人补齐。在调解现场,龙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据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实现纠纷的调解与司法确认现场对接“一站式”办理。

法院启动多元化纠纷机制,深入纠纷发源地,从情理法方面反复做群众思想工作,更加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最终赢得群众的支持与理解;通过枫桥经验与本土化的联调机制相融合,促进类型纠纷在源头上实质化解,实现群众权益最大化,赢得了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现场同时拍手鼓掌;同时,党委政府对法院勇于担当主动服务基层群众既化解纠纷又终结信访的成功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资阳市政法委组织的“今天我当班”栏目组记者一行,在调解现场进行了体验试采访和报道,受到社会群众点赞

目前通过林木价款已兑现40%,差额部份,投资人将在春节兑现30%,来年全部兑现,200余户纠纷通过多元化纠纷机制成功化解自动履行,纠纷在春风细雨中案结事了,真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再现。

【典型意义】

本纠纷通过多元协同化解的典型意义在于:因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虽然租金可以直接依合同计算直接判决,但对于逾期违约金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于土地复耕费由公司负责、判决负责到什么程度,没有标准,难以界定,复耕费用支持多少依据是什么?200多户家庭是否都能接受判决的违约金、复耕费?所以判决的法律依据也不好把握,且系涉民生类案件,判决不好、执行不到位均有可能涉群体信访,矛盾被激化。面对诸多矛盾,唯有通过调解,调动双方的积极性面对现实,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事关老百姓的生存之本。因此本案法院积极采用诉前调解的模式, 通过前期摸排情况及征集各方意见,以先进行调解和劝导,把矛盾疏通放在前端,通过多元化解纷机制协同方式,有效降低成诉率、提升纠纷化解的机率。

(一)纠纷在源头上化解。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是4个村民小组(203户754名村民),一方是公司经营不善,无财产支付租金。厘清矛盾焦点、难点及突破点,以“司法+”多元联调化解纠纷的调解方法,变“座堂调解”为主动下基层做工作,将调解搬到镇政府,让群众少跑路,拉近群众距离,让群众信任法院主动为民服务,把矛盾放在源头上化解;

(二)纠纷在于聚力化解。多元化解实质是借助各方职业优势、法律优势、群众基础等优势,盘活各种有效资源,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帮助利益各方寻找平衡点。本纠纷“借”政府及社会各方调解力量,“兼”案件的后续执行效果,着力实质化化解纠纷。通过与当地党委与政府联系,以法院为主导,邀请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级调解组织进行 协同努力从而化解纠纷,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三)纠纷化解便利于当事人。一是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从不同角度去为当事人服务。一是该纠纷土地上的林木本身附有债务即租金,而国有资产的农担公司为另案申请人,在执行中,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谁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为此,调解人员主动报告法院党组,党组安排执行局与诉讼服务中心调解法官主动与市农担公司多次对接,进行政策解读,让农担公司让权于民,并通过法院裁定解除对林木的查封,方便于民。

同时,对当事人砍伐大片林木,是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调解法官提前与林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方便当事人履行。

为实现纠纷化解,减少诉讼成本,法院采取多元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方式,直接在现场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未产生诉讼费,又能保证调解,保障后期的执行,让利于民。

(四)法院主推化解,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纠纷成功调解、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让后续类似的纠纷,诉源治理提供了鲜活的素材,通过了解纠纷产生及存在的根源、土壤,与多方调解力量进行会商,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具象化、针对性的“靶向”调解方案,从根源上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即便最终要通过人民法院裁判,也会增大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概率;也才能够更好地、彻底地解决矛盾根源。因此,举多方调解之力解决社会纠纷,在其优势与成效下实现解纷机制由“独木桥”到“立交桥”、由“独角戏”到“大合唱”的转变,真正的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初衷以及预期目的。

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向他人出租的一种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的使用所享有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中国的土地租赁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签订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双方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是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承租人是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合同主体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土地租赁期限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明确土地租赁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即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的确定应遵循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50年。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续租的条件和方式。

租金

租金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合同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通常有年付、季付、月付等,金额一般以人民币计算。

土地用途

合同应明确租赁土地的具体用途。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租赁双方应确保租赁土地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租赁权益转让

根据具体情况,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权益是否可以转让。如果允许转让,应明确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履行及违约

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

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可以约定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中国的土地租赁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租赁双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可以用租赁合同和用地同意证明,到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判决(解决)。

五、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合同是指有关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它是确保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在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定义和分类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不履行等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

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性质和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 合同成立纠纷:指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如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内容等。
  • 合同履行纠纷:指在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纠纷的情况。
  • 合同解除纠纷:指当事人协商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如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后的权益分配等。
  • 合同终止纠纷:指土地使用权合同到期或终止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对终止条件、权益分配等事项存在争议。
  • 违约责任纠纷:指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

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和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和沟通,寻求一致意见,解决合同纠纷。协商解决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的特点,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也更加有效。

2. 仲裁: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选择进行仲裁。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方式。仲裁的特点是公正、高效、便捷,当事人可以选择独立、中立的仲裁员,受到更加专业、熟悉法律的裁决。

3. 诉讼:如果上述两种方法不能解决纠纷,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指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由法官依法审理和作出判决的方式。诉讼的特点是正式、公开、公正,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在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中,合同法是最基础的适用法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规定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中,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继承等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预防和解决策略

为了预防和解决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 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订立土地使用权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避免合同解释歧义和纠纷产生。
  • 合规经营:当事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应当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纠纷。
  • 妥善文件:当事人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和凭证,以备纠纷发生时提供证据。
  • 及时咨询:当事人在发现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和解决方案。

五、结语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涉及到各种法律法规和权益的保护。当事人在面对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时,应当保持冷静、理性,采取合适的解决途径和策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相关部门和机构来说,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监管,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如何的?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土地租赁涉及到不动产,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流程是什么?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租赁申请申请人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申请获准通过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后,租赁双方应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持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手续。

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先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租赁手续后,15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发生变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办理注销登记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八、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适用租赁准则吗?

我国法律规定是净地出让,不需带租出让。

九、土地使用权出租和租赁有什么区别?

我们国家的土地,无论国有地还是集体地,所有权是不能流转的。所有权变动唯一的常见情形是集体地被征收为国有地。国有地从国家到具体企业或者个人手中一共三种途径,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最粗略的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针对公共事业供地,基本是免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针对一般建设用地,一次性支付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大多也是针对一般建设用地,这种情况实践中远少于出让,是土地出让的补充性制度,各地实践不太一样,但租金一般不是一次性缴纳的。

集体地从集体经济组织到具体个人或者企业手中一共两种途径,分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和农用地出租。

发包是村民集体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承包人将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出租没有具体法律规定,适用合同法项下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简单来说,在所有权不改变的前提下,我们国家国有地和集体地一手转让使用权的每一种途径都有不同的名称,适用的法律和履行的程序都不一样,背后的立法思路也并不统一。

而从实际效果上看,如果再考虑二手转让的各种途径,那么我们国家国有地和集体地转让还是相当市场化的。

十、土地使用权租赁费、会计分录?

  要看你们是什么行业的公司,出租土地是不是主营业务。如果不是,则: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等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租赁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计算提取的营业税等税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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